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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章制度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考勤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教職工(含各類非在編聘用人員)的考勤管理,增強組織紀律性,保證學院各項教育教學管理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制度》(暫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學院全體在職教職工。

            第二章  考勤原則

            第三條  在學院作息制度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各部門應嚴格紀律,加強考勤管理。

            第四條  行政教輔工勤人員、見習期專任教師實行坐班制,實行智能考勤機打卡登記制度,按“逐日打卡登記,每周一匯報,報院領導,全院公布,月末匯總”的方法如實登記考勤。

            第五條  作息時間:根據學院實際分校區執行。

            (一)金園校區、東墩校區、新津校區: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二)學院本部:

            上午8:10——12:10

            下午13:30——16:30   

            第六條  實行坐班制教職工應嚴格執行作息制度,并應在所在校區實行上、下班智能打卡登記制度,上、下班須各打卡登記一次(每天2次)。

            第七條  專任教師(不含見習期人員)不實行坐班制,但必須按學院有關規定完成教學、科研任務,參加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公益活動及會議等集體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會議活動實行表格簽到制。

            第八條  教師授課不得無故缺席、遲到和提前下課,并參照坐班制教職工在上課所在校區、系(部)實行上班智能打卡登記制度。同時,全體教師每個月的第1周星期一還需到校簽到登記上班,各系(部)考勤員將簽到表由部門領導確認簽名,并在次日(星期二)下班前報送人事處。

            第九條  人事處負責統一管理學院考勤工作。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由部門負責人簽名,考勤員每周一報,送人事處集中報送院領導;每月第一個工作周前,將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表》等考勤情況相關材料報送人事處備案。

            第三章  公假請假類型、期限以及請假期間待遇

            第十一條  教職工因公務(包括但不僅限于外出辦理業務、因公出差、外出考察、經批準參加各類行政或學術會議等)需離開工作崗位的,或經批準脫產進修、國內外訪學、脫產到企業(行業)兼職的,應請公假,并應辦理請假手續,并同時按規定填寫《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因公出差審批表》。

            第十二條  公假期間待遇:公假期間工資照發。

            教職工經批準脫產進修、國內外訪學的,進修或訪學期間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中的月工作量獎及兼任職崗位補貼,教學(行政)工作量補貼按實際工作量發放。

            第四章  事假請假類型、期限以及請假期間待遇

            第十三條  教職工原則上應利用業余時間或公休假日處理個人私事,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離開工作崗位的,應請事假。事假每次一般在2天(含)以內,最多不超過5天(含)。

            第十四條  事假期間待遇

            (一)事業編制教職工財政工資部分

            一個月中事假累計超過7天不足10天(含)的,當月崗位津貼按50%發放;超過10天的,當月特區津貼按70%發給,當月崗位津貼停發。

            全年事假累計在1個月以內(含)的,基本工資照發;超過1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基本工資按80%發給;超過2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基本工資按60%發給;超過3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基本工資停發。

            (二)事業編制教職工績效工資部分

            事業編制教職工全月事假累計在7天(含)以內的,按事假天數乘以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的5%扣款;

            全月事假累計超過7天不足10天(含)的,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校內部分按50%發放,并按事假天數乘以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的5%扣款;

            全月事假累計超過10天的,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全年事假累計超過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扣發當年度績效考核獎金。

            (三)非事業編制教職工全月事假累計10天(含)以內的,按事假天數乘以當月基礎崗位工資及獎勵性工資之和的5%扣款;超過10天的,按事假天數乘以當月基礎崗位工資的5%扣款,并扣發當月獎勵性工資及有關津補貼。

            (四)年度考核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超過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不予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五)工齡計算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不計工作年限(即工齡中斷),也不作為累計計發教齡津貼的工作年限。

            第五章 病假請假類型、期限以及請假期間待遇

            第十五條  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或休養的,應請病假。凡病假超過3天(含)的,須由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疾病證明。

            第十六條  病假期間待遇

            (一)事業編制教職工財政工資部分

            全年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含)的,基本工資照發。全年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發9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全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崗位津貼按60%發給,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發7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本工資發80%;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發90%

            (二)事業編制教職工績效工資部分

            事業編制教職工全年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含)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照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病假天數乘以月獎勵性績效工資的3%扣款;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含)的,從第3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校內部分發80%,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校內部分發60%,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

            (三)非事業編制教職工全月病假累計20天以內(含)的,按病假天數乘以當月基礎崗位工資及獎勵性工資之和的3%扣款;超過20天的,按病假天數乘以當月基礎崗位工資的3%扣款,并扣發當月全部獎勵性工資及有關津補貼。

            (四)年度考核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60個工作日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超過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不予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五)工齡計算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不計工作年限(即工齡中斷),也不作為累計計發教齡津貼的工作年限。

            第六章  婚假

            第十七條  教職工按國家法定年齡辦理登記結婚的,自登記結婚之日起3個月內,可請婚假。婚假假期3天(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請婚假須出具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經批準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十八條  婚假期間待遇

            婚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婚假給予路程假的,路程假按事假處理,路程費用自理。

            第七章  探親假

            第十九條  教職工符合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條件的,可以申請探親假。國(境)內探親的,原則上應在寒暑假進行,不再給假;國(境)外探親的,也應在寒暑假進行,假期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探親假期間待遇

            國(境)內探親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往返路費按國家規定發放。國(境)外探親假期間工資、國(境)內往返路費按國家政策規定發放,國(境)外路費自理。

            第八章  生育假

            第二十一條  女教職工的產期、節育、人工流產等假期,均按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并須由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證明。

            (一)產假

            女教職工正常產假17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或剖腹產)的,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42天。若產假遇寒暑假的,假期可順延。

            (二)哺乳假

            因學院產假遇寒暑假可順延的特殊性,女教職工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原則上不再給哺乳假。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哺乳假的,須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方可給假。

            (三)計劃生育假

            女教職工放環,給假3天,取環給假1天,結扎給假21天;男教職工結扎給假7天。

            (四)陪產假

            男教職工在配偶生育后,可在其配偶產假期間享受15天陪產假。

            第二十二條  生育假期間待遇

            事業編制女教職工產假期間,財政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正常發放,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中的教學(行政)工作量補貼、月工作量獎及特殊崗位補貼。非事業編制女教職工產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

            事業編制女教職工哺乳假期間,財政工資中的基本工資按75%發給、崗位津貼按60%發給,校內基礎性績效工資按60%發給,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非事業編制女教職工哺乳假期間,只發放基礎崗位工資和節日慰問金,其他停發。

            計劃生育假、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九章  喪假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的父母去世的,可請喪假,假期5天(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喪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實際需要另給路程假。

            第二十四條  喪假期間待遇

            喪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喪假給予路程假的,路程假按事假處理,路程費用自理。

            第十章  遲到、早退與曠工

            第二十五條  遲到、早退的認定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遲到工作崗位超過10分鐘的認定為遲到。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提前離開工作崗位超過15分鐘的認定為早退。

            第二十六條  遲到、早退的處理

            每周遲到、早退2次及以上的,全院通報批評。

            當月遲到和早退累計超過4次的,按曠工半天處理,以此類推。

            第二十七條  曠工的認定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曠工處理:

            (一)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離職守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四)未辦理或超過一周(7天)未補辦請假手續的;

            (五)無故不參加學院會議的,按曠工半天處理;

            (六)其他構成曠工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曠工的處理

            對曠工人員,學院將予嚴肅處理,并按曠工的天數扣發工資。全月曠工半天的,扣發當月財政工資與績效工資校內部分之和的10%;累計1天的,扣發當月財政工資與基礎性績效工資之和的50%、獎勵性績效工資的20%;累計2天及以上的,扣發當月財政工資和績效工資。

            對曠工人員,除扣發工資外,還將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擅自脫離崗位,連續曠工超過5天(含)或1年內累計達10天,不履行崗位職責的,當年年度考核應評定為“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者,當年不得申報職稱、晉升、干部提拔。

            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國家相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辦理解聘手續。

            第十一章  請假審批權限

            第二十九條  副科級及以下教職工請假3天(含)以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至5天(含)的,由所在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專任教師須同時報教務處)審批;請假累計超過6天或單次請假6天(含)以上的,由所在部門領導、人事處(專任教師須同時報教務處)簽署意見后報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院領導審批。

            第三十條  中層副職領導干部請假3天(含)以內的,由所在部門正職(或主持全面的副職)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分管院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門正職(或主持全面的副職)領導、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院長審批。

            中層正職(或主持全面的副職)領導干部請假3天(含)以內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由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院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  院級副職領導干部請假,由院長、書記審批。院級正職領導干部請假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涉及出國(境)的請假

            教職工請假涉及出國(境)的,除按本辦法辦理請假手續外,另須按《汕頭職業技術學院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汕職院黨發201524號)和《關于調整學院教職工出國(境)證件管理及出國(境)審批手續的通知》(汕職院組〔20191規定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其中:

            (一)院級正職領導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副處級及以上干部、部門主持全面工作的中層領導,須報黨委組織部(人事處)部長(處長)、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院領導、學院主要領導等三個環節的審批。

            (三)正、副科級干部(不包括部門主持全面工作的干部),須報所在部門領導、黨委組織部(人事處)部長(處長)、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院領導等三個環節的審批。

            (四)其他教職工出國(境)的,須報所在部門領導、黨委組織部(人事處)部長(處長)等兩個環節的審批。

            第三十三條  涉及離汕外出的請假

            教職工請假涉及離汕外出(離汕外出是指:凡在非國家法定節假日、非公休日外出離開汕頭市的,包括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以及因私離開汕頭市當天不能返回)的,除按本辦法辦理請假手續外,另須按規定辦理離汕外出報告手續。其中:

            (一)院級正職領導的,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院級副職領導、中層領導干部、內設科長(主任)、教學機構專業教研室(實驗實訓管理辦公室)主任的,按《汕頭職業技術學院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汕職院黨發〔201512號)中的規定辦理相應報告手續。

            第十二章  請、續、銷假手續

            第三十四條  在學院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教職工由于個人的原因不能出勤的,須嚴格按規定辦理請假、續假、銷假手續。

            第三十五條  請假

            教職工因病、事等各種原因需要離開工作崗位時,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應填寫《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請假審批表》,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按審批權限審批,經批準并辦好工作移交手續后,方能離開工作崗位。

            如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形式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并于準假3天(含)內補辦請假手續。本人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及時委托他人代辦。

            教職工應及時將經批準的《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請假審批表》原件送交人事處備案,復印件送交所在部門留存備查。

            第三十六條  續假

            教職工請假期滿后,必須按時到崗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必須在假期期滿前3天(含)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按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期滿后,未到崗工作且未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第三十七條  銷假

            教職工請假期滿后或提前回崗工作,本人應在回崗3天(含)內到所在部門辦理銷假手續。未按時銷假的,部門考勤員應及時向人事處報告,并按超假處理。

            第十三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為確保在寒暑假期間,學院各項工作正常開展,行政、教輔、工勤人員(含非事業編制教職工)寒暑假期間實行輪休值班制度。

            各部門要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安排寒暑假的輪值計劃(輪值計劃要包括輪值人員姓名、聯系電話、值班日期、工作事項和工作地點等),并須在放假前15天將輪值計劃一式二份由部門領導簽名并加蓋部門章,報送學院辦公室及人事處備案。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學院原來《教職工考勤管理暫行辦法》(汕職院發〔201637號)同時廢除。涉及內容如國家、省、市有新政策規定的,按新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附件:1.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請假審批表》

            2.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出國(境)審批表》

            3.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因公出差審批表》

            4. 關于調整學院教職工出國(境)證件管理及出

            國(境)審批手續的通知》(汕職院組〔2019

            1

            5.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制

            度》(汕職院黨發〔201512號)

            6. 關于印發《汕頭職業技術學院院領導干部出國

            (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汕職院黨發〔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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