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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方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財〔201812)精神,以及《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粵教助函〔201846)的要求,結合學院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學院全日制大專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學院以“增強勞動觀念、培養自強精神、提高實踐能力、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提倡和支持在校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從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學工作,并把勤工助學列為一項學生資助日常管理工作,學院各有關部門要在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及活動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配合,主動為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使學院勤工助學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第五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工作必須確保不影響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和校園管理。未向學院勤工助學業務主管部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助中心”)申請崗位設置的,不得在校園范圍內招錄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或進行各種經營性活動。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六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學生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傳銷活動,禁止任何學生個人或集體以勤工助學的名義從事非法商業性活動。勤工助學工作要遵循堅持與學生全面成才相結合的原則。學生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因缺乏工作責任心而造成不良影響或違反校規校紀的,學有權予以調整其勤工助學安排或取消其參加勤工助學工作的資格,并按照學院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第八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配合資助中心開展相關工作。資助中心學生工作內設科室,作為對勤工助學工作實施管理和提供服務的專職機構全面負責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資助中心的主要職責:

            1.依據上級和學的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勤工助學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2. 為校內各個勤工助學崗位進行人員調配。

            3為校外用人單位在學院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提供中介服務。

            4負責調解學生和校外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務糾紛,依法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

            5.負責其他有關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6.負責勤工助學專項經費的籌措、管理

            第十條 學生參加資助中心組織的勤工助學工作程序如下:

            1須通過本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專業性強的特殊崗位除外。

            2. 提交個人申請書及《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報名表》(附件1,以下簡稱“報名表”),經所在系、校區管理辦(校區)同意簽署意見送資助中心審批。

            3資助中心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家庭經濟困難者、有特長者、表現突出者、學習成績優秀者經考核、面試合格后優先向校內設崗部門或校外用人單位推薦。

            4校內設崗部門或校外用人單位經試用合格后錄用并由資助中心協助辦理用工手續。

            5. 不得在校內同時兼任兩個(含)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一條 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資料庫由資助中心負責建立,各系、校區管理辦(校區)予以配合。每年按照《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修訂)》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進行登記并建立檔案,由資助中心復核,并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進行統一劃線、等級認定。

            第十二條 各系、校區管理辦(校區)要指定輔導員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作。

            第十三條 學院每年在年度預算中劃撥一定資金用于校內勤工助學工作,由計劃財務處統一管理校內勤工助學薪酬的支付情況。


            第三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參加勤工助學工作的學生有以下權利:

            1有權參加資助中心組織的校內勤工助學工作。

            2有權拒絕參加有損大學生形象、有害大學生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學工作。

            3有權獲得必要的勤工助學薪酬。

            第十五條 參加勤工助學工作的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1認真完成學習任務,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在學有余力的情況下參加勤工助學工作。

            2報名后需經資助中心審批同意后方可參加勤工助學工作。

            3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認真工作,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4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院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


            第四章 校內崗位設置與管理


            第十六條 學院積極拓展勤工助學渠道,各系(部)、處(室)、館(中心)等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提供盡可能多的勤工助學機會,但不得私自面向學生提供各種形式的校外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學生所從事的工作只能是校內各設崗部門的輔助性工作,校內各設崗部門不得讓勤工助學學生完全代替在職教職員工所應從事的工作。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校內各設崗部門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八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類型: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㈠ 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㈡ 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性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 學院各部門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定原則上須于每學期第十八周前提出設崗申請并填寫《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表》(附件2),設崗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后由資助中心審核并報送學生工作處、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后于新學期開始實施。

            第二十條 勤工助學學生的招聘,采用“由通過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學生自愿報名或所在系、校區管理辦(校區)推薦,學生勤工助學部組織面試,資助中心和校內設崗部門、用人單位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擇優錄取,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第二十一條  校內各設崗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教育、培訓、管理(需組織學生填寫附件7《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在崗登記表》)和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及時報資助中心備案。每項工作崗位設學生負責人,協助校內設崗部門負責人管理勤工助學隊伍。

            第二十二條 對因工作不負責任被校內設崗部門辭退者或連續兩個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內不再安排勤工助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受到校紀處分尚未解除或學期考試成績有兩門(含)以上不及格的學生不得申請勤工助學。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助中心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五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資助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校外勤工助學登記表》(附件3,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資助中心統籌安排,簽訂明確學院、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方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的《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校外勤工助學協議書》(附件4,以下簡稱“協議書”)后,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章  薪酬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六條  校內勤工助學的薪酬支付按“能力培養與經濟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實施,按月計酬。按15.3/小時標準計算,以小時計算工作量。

            第二十七條 校外用人單位勤工助學工作學生的勞動薪酬全部由該單位支付。固定崗位按月計酬,薪酬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八條 校內設崗部門勤工助學學生的薪酬由學院從勤工助學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校內設崗部門負責統計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時間和工作量,組織學生在《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薪酬簽領表》(附件5,以下簡稱“簽領表”)上簽名后設崗部門經辦人、負責人分別簽名并在簽領表左上角加蓋部門公章,于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簽領表報送資助中心,每月10日前經資助中心負責人核對、學生工作處、學院主管領導審批、計劃財務處審核后由資助中心將上一月簽領表復印存檔,每月15日前由計劃財務處統一將勤工助學薪酬轉入學生本人汕頭建行銀行卡內。

            第三十條 學院保護學生勞動所獲得的薪酬,任何校內設崗部門和個人不得克扣,違者一旦發現,必追究部門及個人的相關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各設崗部門須遵守國家及學院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簽訂協議書,并由資助中心統籌安排的校外勤工助學工作,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書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辦法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辦法自20199月起實施。學院引發的《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655號)同時廢止


            附件1: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報名表.doc

            附件2: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表.xls

            附件3: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在崗登記表.doc

            附件4: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校外勤工助學協議書.doc  

            附件5: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薪酬簽領表.xls  

            附件6: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流程示意圖.doc

            附件7: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校外勤工助學崗位登記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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