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學生管理工作,維護正常校園秩序,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確保認真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生返校時間以學校通知為準,在規定的返校時間前,任何學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未申請、未經學校批準或不聽勸阻,擅自提前返校的,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條 學生返校須學校審核返校條件,未經學校審核同意,不符合返校條件而擅自返校的,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三條 在返校過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經地和市疫情防控相關要求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四條 違反地方政府、相關疫情防控指揮部及學校的有關疫情防控規定,或有其他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并視情況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學生按照學校要求,如實在“粵康碼”、“防疫行程卡”填報個人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如不報、瞞報、謊報、漏報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六條 偽造或提供疫情防控相關虛假信息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七條 出現確診或疑似病例時,不服從學校處置要求和管理的,視情節輕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利用網絡散布謠言或不實信息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利用網絡組織或參與妨礙疫情防控行為活動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私自組織聚集性活動,組織參與、教唆煽動他人實施有礙疫情防控活動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擅自帶校外人員進入校園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私自翻越圍墻或護欄進入校園和宿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在食堂、教室、圖書館、實驗室等公共區域和其他人員聚集場所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規定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經學校教育但不改正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未經學校批準,晚上11點不返回宿舍及夜不歸宿的,經批評教育仍不思悔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留宿非本宿舍人員,或未經學校同意到其他宿舍住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未經允許,使用他人餐具等個人物品,給他人帶來健康隱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不遵守因病缺課登記、追蹤管理和復課查驗制度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以疫情為借口,故意不參加學校學習教育活動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按照學校要求開展線上學習,須遵守課堂紀律,服從教師管理,有曠課、遲到、早退、代刷網課、影響成績評定、擾亂教學秩序等行為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本規定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級處分在內;相關條款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學生工作處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