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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
            發布人:學生工作處復審  發布時間:2021-06-30   瀏覽次數:3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中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中職資助工作的順利實施,實現國家助學金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目的,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指南>的通知》(教財廳函〔20208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科〔201919號)、《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粵教助〔20206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規〔20211號)、《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粵財教〔2014111號)、《汕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等文件,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在校學生。

            第三條  中職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應助盡助,維護教育公平。

             

            第二章  資助標準、范圍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資助標準。中職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條  資助范圍。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學院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0%確定。

            第六條  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對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有國家助學金申請資格:

            1.有曠課行為或受到學院、學系、校區通報批評者;

            2.因觸犯國家法律、違反校紀校規、違反社會公德受到紀律處分者;

            3.購置個人奢侈消費品或其他高消費生活情況;

            4.休學、退學、自費留學及開除學籍者。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助中心)具體負責組織中職國家助學金評定和審核工作;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資助中心提出的獲中職國家助學金學生建議名單進行審核。

            第八條  各學系、校區資助工作小組嚴格按照中職國家助學金資助范圍和評選條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認真細致地做好本學系、本校區評定和審核工作。

            第九條   各學系、校區資助工作小組由學系、校區主管學生工作領導任組長,學系、校區學生管理科科長任副組長,輔導員和學生代表組成,根據各類評審條件對申請人進行資格調查、評審,提出建議名單。符合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申請條件后,優先考慮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個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根據申請條件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省教育廳指定學生資助管理系統網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請,按照系統提示填寫確認相關信息,上傳提交相關佐證材料。提出申請時,應明確申請資助項目,確保填寫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一)申請學生填寫《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非涉農專業學生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提供相關戶口本復印件(含首頁)及家庭經濟困難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相關證明材料:建檔立卡證明、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職工優惠證》復印件;孤殘、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被當地政府列為特困戶或重點優撫對象、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財產損失嚴重等特殊情況的困難證明。

            表格填寫相關要求:

            1.學生填寫《申請表》要求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數據或出現空白項。

            2.表格中凡需簽名之處,必須由相關人員親手簽寫。

            3.上報表格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復印件。

            4.紙質與電子文檔內容和相關材料需由各學系、校區嚴格把關,對學生填寫的有關信息及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后,在留存復印件上注明經核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檢查無誤上交。

            第十一條  各學系、校區初審。各學系、校區資助審核小組按照《印發<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教助函〔201749號)對申請學生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對和審定,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根據評選條件以及學生的思想道德、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情況的綜合測評結果,對所有申請的學生進行評審,初步確定獲得國家助學金候選人名單,在各系、校區范圍內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公示無異議后上報資助中心,并提交《汕頭職業技術學院20XX20XX學年中職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公示表》(以下簡稱《助學金學生名單》)和《汕頭職業技術學院20XX年秋季—20XX年春季中職國家助學金補助資金受助學生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至資助中心審核(注:紙質版和電子版均需提交)

            第十二條  資助中心對各學系、校區上報的初審名單進行綜合比較評定,提出獲國家助學金學生建議名單,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通過后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資助中心負責將受助名單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申請但未獲得資助的學生,學系、校區將及時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  各學系、校區要建立助學金受助學生信息檔案,并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公示照片、《助學金學生名單》《匯總表》《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分年度建檔備存,并提交一份至資助中心備存。

             

            第五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學院計劃財務處批量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銀行中職卡,直接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中職卡中,禁止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轉賬的,經報省教育廳批準后方可通過現金發放,并做好簽收手續。為學生辦理銀行中職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受助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中職國家助學金在每學年秋季學期完成發放。

            第十六條  學院中職國家助學金資助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對上報的學生信息真實性和國家助學金資金的使用管理負主要責任。

            第十七條  學院紀委要加強對中職國家助學金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中職國家助學金符合規定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財政補助資金或擠占、挪用、截留國家助學金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各學系、校區應對中職國家助學金獲得者的助學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確保中職國家助學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九條 學院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嚴肅紀律,堅決糾正和查處各項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的違紀問題。學生工作處公布和設立舉報、投訴電話(0754-83582516,接受群眾的舉報和投訴,接受全體師生的監督。對違規違紀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學生資助工作,國家、省有另行規定的,按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汕頭職業技術學院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評審暫行方法(試行)>3個中等職業教育獎助學金和免學費暫行方法的通知》(汕職院發〔2020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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