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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修訂)
            發布人:學生工作處復審  發布時間:2021-06-30   瀏覽次數:3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及時有效的幫助,促進和諧校園建設,依據《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教財〔20204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粵教助〔20206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規〔20211號)、《關于全面推進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粵教助函〔201672號)、《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汕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貸款銀行是指國家開發銀行,代理銀行是指受國家開發銀行和省級助學辦公室委托負責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結算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國家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按照學生申辦地點及 工作流程不同,國家助學貸款分為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兩種模式。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職專科家庭經濟困難在校生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五條學院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學院學生工作處、財務處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學生工作處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副處長、各學系(校區)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領導、黨總支專職副書記、學生科長組成。學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全面部署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監督和檢查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開展情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設有助學貸款專員,并負責具體的組織開展工作:

            1. 具體組織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及學院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項要求;

            2. 負責與省助學辦公室及相關貸款銀行、代理銀行的日常業務聯系;

            3. 在貸款銀行和省助學辦公室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院內審批和貸前、貸中、貸后的組織管理工作;

            4. 負責組織開展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誠信教育、感恩教育、反詐防騙教育、金融知識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

            5. 指導各系、校區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按要求開展工作;

            6. 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的管理臺帳,及時掌握每位貸款學生的基本情況。

            第六條 學系(校區)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由學系(校區)負責領導擔任組長,副組長由學系(校區)黨總支專職副書記或學生科長擔任,成員由助學貸款經辦員及學生代表組成。院系工作小組負責學院系國家助學貸款開展工作,對院系學生名單進行初步審查。學系(校區)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包括:

            1. 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組織填寫和收集有關貸款需要的各種資料,對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并按規定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建檔;

            2. 組織本系、校區學生簽訂貸款相關資料,催繳和清收本系、校區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

            3. 建立簡明、實用的貸款學生檔案,對貸款學生進行跟蹤管理,并將貸款學生學籍異動情況及時上報資助中心;

            4. 結合新生入學教育、畢業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誠信教育、感恩教育、反詐防騙教育、金融知識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

            5. 按時完成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和資助中心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貸款額度與條件

            第七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每生每年最高貸款額不超過8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于8000元,貸款額度按照在校學費和住宿費實際需求確定;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高于8000元,按照8000元確定。

            第八條 根據國家和我省教育廳的最新的政策動態,國

            家助學貸款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主。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我院全日制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大專生;

            2.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須經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 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共同借款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 誠實守信,品行良好,遵紀守法,無違反校紀校規行為;

            6. 學習刻苦,能按要求正常完成學業;

            7.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經有關部門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

            8. 嚴格遵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并按規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9. 當年沒有獲得其他助學貸款

            第九條  對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其共同借款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原則上應為借款學生父親或母親;

            2. 如借款學生父母由于殘疾、患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借款學生其他近親屬作為共同借款人;

            3. 如借款學生為孤兒,共同借款人則為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是自愿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 共同借款人戶籍與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學生父母時,其年齡原則上在 25 周歲(含)以上,60 周歲(含)以下;

            6. 未結清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高校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審核、發放

            第十條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應根據申貸情況(如繼續貸款或首次貸款),按要求進行并完成申請:

            1)首次申請的學生(含錄取新生和在校學生)

            ⑴接到錄取通知書的大學新生,通過高中預申請的無需進行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未經預申請的學生 需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表》并個人承諾;

            ⑵登陸學生在線服務系統(https://sls.cdb.com.cn)進行注冊個人信息和共同借款人信息,并提出貸款申請,導出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

            ⑶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須攜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借款學生的學生證(錄取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戶口本原件(若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戶口本,需攜帶雙方戶口本原件)一起前往雙方戶籍所在縣級資助中心辦理貸款手續;

            ⑷借款學生持紙質版《受理證明》或受理回執驗證碼前往學院報到,并在開學兩周內前送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繼續貸款的學生。可自行選擇遠程續貸和現場辦理兩種模式。遠程續貸辦理流程:通過電腦登陸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更新個人信息-交續貸申請-學生核實個人信息-擇辦理模式(選擇“線上簽訂合同”)-合同信息確認-身份認證-認提交-接收回執驗證碼。

            第十一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回執錄入和貸款發放。

            1. 錄入回執。學系、校區將已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的紙質版《受理證明》或受理回執驗證碼及時上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助學貸款專員進行信息核對,并在上級部門規定時間內完成回執錄入工作

            2. 貸款發放。學院完成回執錄入工作后,學生貸款正式生效。國家開發銀行按程序將貸款撥付至學生支付寶賬戶,再劃扣到學院學費賬戶,用于交納學費和住宿費,剩余資金作為學生生活費。

            第五章 貸款的計息、貼息與風險補償金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含校園地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202011日起,新簽訂合同的助學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30個基點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1.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學生貸款資金發放日,結算日為每年度的1220(貸款最后一年結算日為920)

            2. 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學生畢業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

            3.  在校期間申請提前還貸的,不需繳納利息;畢業后申請提前還貸的,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學院根據相關規定足額、準確地將校園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列入當年部門預算。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省助學辦公室發出的劃撥校園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通知,將校園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按時劃轉廣東省教育廳。

            第六章 貸款期限及合同還款計劃的變更

            第十四條 借款學生的貸款期限,按學制加15年,最長不能超過22

            第十五條 合同還款計劃的變更。對于畢業后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本科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畢業后,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應及時向縣級資助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書面證明,審核通過后,可繼續享受貼息和5年還本寬限期,但貸款期限不延長。

            對于畢業后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本科的校園地助學貸款學生,畢業后,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應及時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書面證明,審核通過后,可繼續享受貼息和5年還本寬限期,但貸款期限不延長。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為約束有關各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1. 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先還清貸款本息,所在系、校區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2. 借款學生發生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系、校區必須在學生出現學籍異動申請行為的3天內向資助中心匯報,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知會貸款代理銀行后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所在系、校區必須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為學生辦理學籍變動的相應手續。

            第七章 貸后管理

            第十七條 資助中心為每個貸款學生建立業務管理和誠信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貸款申請表、借款合同、誠信記錄等。

            第十八條 資助中心要按照上級統一要求,建立助學貸款管理臺帳和貸款學生信息一覽表,及時、準確做好資料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系、校區須建立簡明實用的貸款學生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貸款申報記錄、學生誠信記錄、聯系記錄等,并做好貸款學生信息一覽表的登記、上報工作。

            第八章 貸款的回收

            第二十條 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要嚴格履行還款義務,按學院安排的時間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學生在線系統更新個人信息和聯系方式,簽訂《畢業生還款確認書》,明確每筆貸款的還本付息時間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借款學生提前還貸,每天均可申請提前還款,根據申請日期確定相應的結息日。具體如下:

            110月及12月,每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請,利息計算至當月20日(結息日),學生應于當月20日前還款;15日之后提交申請,利息計算至次月20日(結息日),學生應于次月20日前還款。

            10-11月:101-15日提交申請,利息計算至1020日(結息日),學生應于1020日前還款;1016日至1130日提交申請,利息計算至1220日(結息日),學生應于1220日前還款 。

            借款學生需根據申請日期確定相應的結息日,并在相應的結息日前將可通過網頁版支付寶“助學貸款還款”功能、手機版支付寶關注“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生活號或小程序的“在線還款”功能、手機云閃付關注“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小程序還款以及刷助學貸款專用POS機等方式,將足夠的錢存入《借款合同》上指定的支付寶賬戶內充值還款,否則當前批次還款申請無效,如需繼續提前還款,須再次提交提前還款申請;還款后,于下月初通過系統“還款明細查詢”查詢扣款結果

            第二十二條 貸款合同到期的日期為920日。學生須在簽訂的貸款合同的還款日當月,一次性還清該筆貸款本金和利息。還款日當月之前申請還款,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前還款。

            第九章 違約學生的違約后果

            第二十三條 違約學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學生。

            第二十四條 違約的借款學生應承擔以下后果:

            1. 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130%罰息;

            2. 經辦銀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借款學生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3. 對于連續拖欠還款行為嚴重的借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院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4. 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借款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貸款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清償貸款本息:

            1. 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2.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受到處分的;

            3. 中途退學、被學院開除或取消學籍的;

            4. 出國留學或定居國外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國家、省有另行規定的,按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汕職院發〔2018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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