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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修訂)
            發布人:學生工作處復審  發布時間:2021-06-30   瀏覽次數:4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幫助考入我院的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順利入學,規范我院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新生資助”)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據《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粵教助〔20206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規〔20211號)、《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汕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資助當年度被我院錄取且正常入學的廣東省戶籍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專科新生。

            第三條 新生資助為一次性資助,從二年級起,按國家的高校學生資助政策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進行資助。當年度獲得新生資助的學生,原則上不同時享受省財政設立的“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少數民族大學生資助”等其他專項資助。

            第二章  評審機構與評審原則

            第四條  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資助評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學院學生工作處、財務處、教務處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學生工作處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副處長、各學系(校區)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領導、黨總支專職副書記、學生科科長組成。學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全面部署學院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資助的評審工作,對初審名單進行審查和審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新生資助組織評審工作。 

            第五條  學系(校區)成立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資助評審工作小組,由學系(校區)負責領導擔任組長,副組長由學系(校區)黨總支專職副書記或學生科長擔任,成員由輔導員及學生代表組成。院系工作小組負責學系、校區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資助的評審工作,對院系學生名單進行初步審查。院系根據學院的評審辦法制定具體的評選細則和院系成立的評審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六條 新生資助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章 經費來源和使用

            第七條新生資助經費來源。學院從教育事業收入5%提取的學生獎助基金中不低于10%用于資助新生。新生資助經費不足以支付當年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資助額度時,按規定向上級部門申請專項資金補助。

            第八條新生資助的使用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專款專用。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本辦法規定范圍以外的項目。

            (二)公開透明。專項資金應堅持使用管理規范,程序公開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依法依規使用。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審計、檢查和監督,同時接受學院紀委、審計、全院師生監督。

            (三)滾動使用。已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因各種原因未報到或退學的,取消資助資格。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獲得的資助資金由學院收回,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

            第四章 資助標準和申請條件

            第九條資助標準:新生資助用于資助新生繳納第一學年學費,資助標準最高不超過6000元,學費標準低于6000元的,按實際應繳納學費金額進行資助。

            第十條新生資助的申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章制度,入學后無違規違紀的記錄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  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6已通過當年度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沒有高消費或奢侈消費行為。

            7. 優先考慮孤兒、烈士或優撫對象子女、低保、殘疾家庭子女等無經濟來源的,或家庭突發重大情況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家庭經濟困難特別困難學生。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秋季學期入學后,符合評審條件的學生必須在學院下發通知的規定時間內,必須實事求是根據自身條件提出申請并填寫《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專項資金申請表(省內高校)》,確保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可信、準確,同時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班級評審工作小組根據新生資助的評審條件,對所有申請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后上報學系(校區)評審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學系、校區初步審查。學系(校區)評審工作小組按要求進行初步評審,初步確定獲得新生資助候選人名單,在學系、校區范圍內予以公示,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學院審核公示。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結合當年度通過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名單和學系、校區上報的初審名單,提出新生資助學生建議名單,報學院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學院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送院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條 上報資助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資助名單報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廳備案,同時按照《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加強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面應用的通知》(粵教助函〔20195號)等文件要求在1110日前進行數據錄入。

            第十五條  對評審過程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系(校區)公示期間向學系(校區)評審工作小組提出投訴或舉報,學系(校區)評審工作小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系(校區)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向學院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六條  申請但未獲得資助的學生,學系(校區)要及時告知原因。

            第六章  資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學院計劃財務處進行新生資助的發放。

            第十八條  學院計劃財務處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審核專項資金的安排計劃,辦理專項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十九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粵教助函〔20195號文要求限時錄入、審核、提交新生資助數據。同時加強管理,確保數據精準、學生信息安全,堅決防止學生信息泄露現象發生。

            第二十條  學院對新生資助評審工作流程執行、進展和效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紀律,堅決糾正和查處新生資助評審工作中的違紀問題。學院學生工作處公布和設立專項舉報、投訴電話(0754-83582516),接受群眾的舉報和投訴,接受全體師生的監督。對違規違紀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系(校區)明確新生資助評審工作中突發事件輿情應對工作,增強新生資助評審輿論引導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及時性、有效性,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明確事件處理和督辦落實工作,做好新生資助評審工作熱點輿情上報、發聲、跟蹤。

            第二十二條  各系(校區)應對新生資助獲得者的資助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確保資助金的合理使用。對通過學院新生資助審批的新生進行跟蹤,如果出現因各種原因未報到或退學的,應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報取消資助資格并協助做好資助資金回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生出現下列情況,取消獲得新生資助資格,已確定為資助對象的視情節追回全部或部分已發款項:

            1.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2.在校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

            3.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行政處分的;

            4.不求上進,學習不努力,申請休學的;

            5.日常消費超度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集體活動或公益勞動的。

            第二十四條  為培養受助學生的感恩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增強其自立、自強、自助的意識,學院組織受助學生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參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動,以積極的態度回報學院和社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有關學生資助工作,國家、省有另行規定的,按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系(校區)可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汕職院發〔2014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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