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職業技術學院
全日制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保障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粵教助〔2020〕6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規〔2021〕1號)、《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汕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全日制在校生,評選對象為全日制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評審機構與評審原則
第三條 學院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學院學生工作處、財務處、教務處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學生工作處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副處長、各學系(校區)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領導、黨總支專職副書記、學生科長組成。學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全面部署學院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對初審名單進行審查和審定,并報學院院長辦公會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具體的組織評審工作。
第四條 學系(校區)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由學系(校區)負責領導擔任組長,副組長由學系(校區)黨總支專職副書記或學生科長擔任,成員由輔導員及學生代表組成。院系工作小組負責學院系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對院系學生名單進行初步審查。學系(校區)根據學院的評審辦法制定具體的評選細則和院系成立的評審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獎勵名額以省財政廳、教育廳下達的名額為準。
第七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章制度,在校期間無違規違紀的記錄;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上一學年學業成績和綜合測評均居年級專業的前50%(含5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按綜合測評排名,從高到低擇優評選;
5.已通過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沒有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
6.勤奮學習、積極向上,積極參加學院、系、校區和班級組織的公益活動,熱愛集體,團結同學,懂得感恩。
7.積極參與體能鍛煉,學生體能測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
第八條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實行差額推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下達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提高一定比例,按照各系、校區學生人數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的比例將名額分配至各系、校區。對于按比例分配不足1名的系、校區,按1名進行推薦。
個人申請。符合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條件的學生必須實事求是根據自身條件提出書面申請,確保提交材料真實、可信、準確。班級評審工作小組根據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條件,對所有申請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擇優評定后上報學系(校區)評審工作小組。
第十三條 各系、校區初選。系、校區審查申請學生資格,初步確定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候選人名單,在系、校區范圍內予以公示,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資助中心。
第十四條 資助中心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對各系上報的初審名單進行綜合比較評定,提出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建議名單,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之后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
第十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建議名單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在校內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五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在省教育廳批復且獎金劃撥到我院專用帳戶后的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同時將審批后的登記表裝入學生檔案。
第十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主要用于繳納學費、住宿費。各系、校區應對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的獎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確保獎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各系、校區可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辦法>的通知》(汕職院發〔2018〕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