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招辦普〔2022〕51號
關于印發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招生辦公室,各有關高等學校,各考點:
為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21〕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以及《關于做好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粵招〔2022〕6號)的要求,特制定《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教育考試院。
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
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藝術類專業人才選拔質量,確保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規范有序,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報名
第二條 報考資格
凡符合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下稱普通高考)報考條件,且具有一定藝術專長者均可報考。
第三條 報考辦法
普通高考藝術類考生實行全省統一報名,我省統一派發藝術類考生號,報名時間為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具體報名辦法按照《關于做好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粵招〔2022〕6號)有關要求進行。
藝術類考生需參加文化課考試和藝術類專業考試,其中,藝術類專業考試分為省統考和高校校考(下稱校考)。省統考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采取全省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或面試評分)的形式。校考由招生院校組織。
省統考分為美術類、書法類、音樂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和播音與主持類六種統考類別,藝術類考生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不得兼報。其中,音樂類考生在音樂類(音樂學)專業統考、音樂類(音樂表演—聲樂)專業統考、音樂類(音樂表演—器樂)專業統考三個統考類別選擇填報并允許兼報,音樂類考生的考試科目根據其選擇的音樂類統考類別確定;播音與主持類考生在播音與主持類(普通話)專業統考、播音與主持類(粵語)專業統考兩個統考類別選擇填報并允許兼報。
省統考涵蓋的或使用省統考成績的藝術類專業(附件1),考生必須參加省統考。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期間,擬參加校考的考生,若無法確定所報考校考專業是否屬藝術類省統考涵蓋的專業,應先咨詢擬報考院校,并知曉屬于哪類省統考。
若考生已填報省統考,報名系統會自動默認校考信息;若考生僅報考省統考未涵蓋的校考專業,需考生個人自行勾選藝術類校考信息點。
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期間,考生未填報省統考類別或勾選校考信息點的,逾期不再受理,不允許參加相應類別的考試。
第四條 省統考報名
報考美術術科統考、書法術科統考和廣播電視編導術科統考的考生須在2022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登錄廣東省普高報名系統(網址:https://pg.eeagd.edu.cn/ks,下同)自行打印準考證。
報考音樂術科統考的考生須于2022年12月1日9:00至2023年1月2日24:00登錄星海音樂學院招生網(網址:http://zs.xhcom.edu.cn)或“星海音樂學院招生辦”微信公眾號填報各科目的考試曲目,逾期填報無效,考生須對自己考試曲目的填報負責,填報一旦確認不得修改;于2022年12月23日起登錄星海音樂學院招生網自行打印準考證(未填報考試曲目的考生不能打印準考證)。報考非統考器樂樂器種類的考生,須按藝術類考生參加普通高考報名,并參加相關院校的校考。
報考播音與主持術科統考的考生須在2022年12月12日至17日登錄廣東省普高報名系統自行打印準考證。
報考舞蹈術科統考的考生在普通高考報名時須在中國古典舞、中國民族民間舞、芭蕾舞、現代舞、當代舞五個舞種項目中選擇一個應試舞種,考生須對自己應試舞種的填報負責,填報一旦確認不得修改,并于2022年12月23日起登錄星海音樂學院招生網(網址:http://zs.xhcom.edu.cn)自行打印準考證。報考非統考舞種的考生,須按藝術類考生參加普通高考報名,并參加相關院校的校考。
省統考考試費與普通高考考試費一同交納,實行網上交費,收費標準執行廣東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其中,播音與主持術科統考收費標準參照音樂術科統考收費標準執行。
第五條 校考報名
報考校考的考生登錄有關院校網站報名,具體的網上報名、網上繳費、現場確認時間見各有關院校網站通知。
所有參加校考的考生必須具備我省校考資格,即高考報名時須采用藝術類考生號或者體育類考生號參加報名。
組織校考的招生院校應明確告知我省考生必須具備我省校考報名資格及相關要求方可參加校考,不得接受不具備我省校考報名資格的考生報名參加校考;還應明確告知考生本校校考專業在我省是否為省統考涵蓋的專業,以及屬于哪類省統考。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下稱省招生辦)不承認沒有我省校考報名資格考生的校考成績,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第三章 考試
第六條 文化課考試
藝術類文化課考試科目和普通類文化課考試科目一致;其中,首選科目物理或歷史均可。
第七條 術科考試
(一)省統考
省統考考試科目和要求以《關于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體育類和藝術類專業術科統考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考院函〔2022〕114號)公布的為準。省統考成績在全省通用。
1.考試時間
美術:2022年12月3日;
書法:2022年12月3日;
廣播電視編導:2022年12月3日;
播音與主持:2022年12月中下旬,具體時間另文通知。
舞蹈:2022年12月28日至31日;
音樂:2023年1月4日至14日。
2.考點設置
書法:廣州美術學院(大學城校區);
廣播電視編導:華南農業大學;
舞蹈:星海音樂學院(大學城校區);
音樂:星海音樂學院(大學城校區);
美術考點設置在各地市,具體地點由各地市招生辦公室安排,考場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編排。
播音與主持考點待定,具體另文通知。
3.成績評定與合格證發放
成績評定。各評卷點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設立仲裁組,對成績評定異議進行仲裁。美術術科統考評卷工作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美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考務管理辦法(試行)》《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美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評分參考》及《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美術術科評卷工作實施細則》(修訂)的要求,嚴格執行評分標準,做到準確、公正、公平。為規范藝術類專業術科考試管理,經高校推薦被省教育考試院選聘擔任省統考工作的考官或評卷教師,若違反相關工作規定和工作紀律、不服從管理的,將列入專家評審庫“黑名單”。省招生辦將視情況通報其所在高校。
合格證發放。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2023年藝術類專業術科統考成績情況,按一定比例劃定藝術類專業術科統考本專科合格線,并對達到本科合格線的考生頒發《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藝術類專業術科統考本科合格證》,該合格證僅作為報考2023年省統考涵蓋的本科層次專業校考的依據。我省將于2023年1月19日前根據省統考考試進度安排,陸續公布藝術類考生術科統考成績及本專科合格線。
(二)校考
根據教育部及我省藝術類專業招生有關規定,高校藝術類招生原則上應使用我省省統考成績作為錄取的專業成績依據。對于藝術類專業點設立不足四年的高校,凡省統考涵蓋的專業,一律不得組織校考,應直接使用省統考成績。
教育部批準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參照執行院校),美術類(含美術學和設計學)專業(中國畫和攝影除外)、書法類專業、舞蹈類專業(非統考舞種專業除外)、音樂類專業(非統考樂器專業除外)、廣播電視編導類專業和播音與主持類專業在我省招生可直接使用省統考成績,或報省招生辦審核備案后,在省統考合格基礎上組織校考。
除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參照執行院校)外的本科院校,美術類(含美術學和設計學)專業(攝影除外)和播音與主持類專業統一使用我省統考成績,不再組織校考。
除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參照執行院校)外的本科院校,書法類專業、舞蹈類專業(非統考舞種專業除外)、音樂類專業(非統考樂器專業除外)和廣播電視編導類專業在院校所在省份招生只認可當地省統考成績的,在我省招生也必須統一使用我省省統考成績,不得再在省統考合格基礎上組織校考;在院校所在省份實行省統考合格基礎上組織校考招生的,在我省招生原則上直接使用省統考成績(院校因特殊情況需要組織校考的需報廣東省招生辦審核同意后實施);院校所在省份沒有實施省統考的,在我省招生可直接使用我省統考成績,或在我省統考合格的考生范圍內組織校考(需報省招生辦審核同意后實施)。
在我省招生的本科院校,若攝影及其他藝術類本科專業符合我省統考涵蓋專業的認定說明,必須使用我省統考成績或在我省統考合格的考生范圍內組織校考(需報省招生辦審核同意后實施)。
所有普通高校招收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北京電影學院等院校經教育部批準可自行組織校考的專科專業除外)均應直接使用我省省統考成績,不得再組織校考。
對于省統考未涵蓋的藝術類專業,各普通高校需報省招生辦審核同意后,方可自行組織校考。
1.專業申報
根據教育部要求,凡2023年擬在我省招收藝術類考生的普通高校(含面向全國招生),所有藝術類專業統一在教育部“藝考招生信息交互系統”上報,具體上報要求按照教育部2023年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2.考點設置
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須于2022年11月26日前填寫在我省設點校考申請表(附件3),并報省招生辦審核。
通過審核的院校方可在我省統一設置的廣州美術學院(大學城校區)、星海音樂學院(大學城校區)、廣州市美術中學、深圳市行知職業技術學校、佛山市南海區藝術高級中學和佛山市順德區實驗中學等6個考點實施,并于2022年12月16日前通過“廣東省普高管理系統”報送相關信息。(具體要求見附件4)
對于實行專業校考聯考申請考點的,將優先審批、優先保障。在我省設點校考必須執行我省有關考試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接受省招生辦的指導和監督。(具體聯系方式和要求見附件5和附件6)
2024年起,我省不再接受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設點校考。
考試要求
高校有關藝術類校考專業考試可采取“全程監控、現場錄制、提交作品、考評分離”的方式(即現場錄制本人作品并提交,考后學校組織專家進行集中評分),也可通過實時網絡視頻等方式進行考核。
高校部分藝術類專業確需組織現場考試的,應使用我省相關專業省統考成績或采取線上考試等方式對考生進行初選,對通過初選的考生再組織現場校考,嚴格控制現場考試規模。
4.考試時間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校考一般應安排在春節后進行,3月底前結束,具體時間請各招生院校自定(我省擬定于2023年3月4日至6日進行普通高考英語聽說考試,有關院校應避開在此時間段安排校考)。具體的校考考試時間見各有關高校網站通知。
5.成績評定、上報與合格證發放
校考的評分(評卷)工作由招生院校具體組織實施。
招生院校根據教育部2023年相關文件要求按時在“藝考招生信息交互系統”上報考生成績。
招生院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確定校考合格考生名單,并頒發校考合格證。
普通高考志愿填報完畢后,對于面向全國招生的院校(專業),省招生辦將根據院校上報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單,通過“廣東省普高管理系統”提供考生文化課成績供考生報考志愿的招生院校下載。各藝術類招生院校校考成績只適用于本院校本專業,其它院校和專業不適用。
第八條 考務管理
承擔術科考試的考點(包括省統考、校考,下同)要成立專門的工作領導小組,精心組織,在本地本校招委會的統一領導下,統籌做好常態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組考工作。要加強對考務工作人員的教育和業務培訓,嚴格管理,嚴肅考風考紀。
考試現場須進行身份識別和考試全過程電子監控攝像(或現場錄像監控),鼓勵探索使用人臉等生物特征識別系統,嚴防替考等違紀舞弊行為發生。每個考場需安排2名以上(含2名)的教師監考,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視頻監控室設若干視頻監考員。監考教師要加強對考生違禁物品檢查,嚴禁考生攜帶手機等違禁物品進入考場。已掃描的紙質答卷保存期為成績公布后6個月;未掃描的紙質答卷、電子掃描答卷、音視頻材料保存期為考試成績公布后4年,以備復查。
院校招生部門和校考考點要高度重視校考的考務組織和管理,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我省要求,切實認真履職盡責,重點防范和打擊考生冒名頂替、場內交換答卷等考試違紀作弊行為,堅決制止校考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范、無序的問題。
各有關地級市招生辦要加強對屬地高校校考考點的指導和監管,派出督查組到藝術類專業術科校考考點,全面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維護良好的考試秩序。(具體要求見附件7)
第九條 違規違紀處理
根據教育部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藝術類專業術科省統考、校考等考試成績作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錄取依據之一,均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在考試過程中違紀作弊的行為,將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嚴肅處理,并將違規行為記入考生普通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對認定有作弊行為的考生,將依據《廣東省藝術類專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附件8)等相關規定取消其普通高考文化課和術科成績,情節嚴重的,將予暫停普通高考或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罰。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招生院校要堅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對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36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四章 招生
第十條 招生類別
我省藝術類專業招生分為統考、校考、統考合格基礎上的校考(簡稱“統+校”)和統考合格四種類別。
第十一條 招生章程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招生“陽光工程”精神,各高校應在藝術類專業校考報名前公布2023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章程。高校應將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校考專業和考核方式、方法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不得擅自更改已向社會公布的考核、錄取原則和方案。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的重要依據,內容必須合法、真實,表述清晰、無歧義。高校必須嚴格依據招生章程開展工作,不得用招生簡章代替招生章程作為錄取依據。
第十二條 計劃編制
凡2023年擬在我省招收藝術類考生的普通高等學校(含面向全國招生),須在規定時間按要求向教育部申報招生生源計劃(各高校可根據術科考試類別劃分專業組,按院校專業組模式,分統考、校考、“統+校”和統考合格四種類別,分專業申報)。
符合教育部規定可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即全國計劃)的院校,如有我省生源參加此類院校藝術類專業術科校考,并取得合格成績的,院校應在2023年5月15日前與我辦聯系,公布招生專業及計劃的方式,以便考生填報志愿。未經省招生辦向社會公布的院校及專業,不得招收我省生源,遺留問題由相關院校負責處理。
各高校編制生源計劃時,招生專業須嚴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專業目錄執行,嚴格限定按藝術類招生的專業。
對于可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的藝術教育、服裝設計與工程、風景園林、文化產業管理等4個非藝術類本科專業,須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安排在普通專業批次錄取。有關高校若對考生有藝術專業基礎要求的,須在招生簡章中明確告知考生應參加的專業考試科類及錄取要求(凡省統考已涵蓋的專業考試科類,學校不得組織校考),普通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不得低于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他非藝術類專業不得納入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范疇。
第十三條 志愿填報
藝術類統考本專科院校(專業)均實行平行志愿,均設置2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每個院校專業組設6個專業志愿和1個是否服從專業調劑選項。
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本科的藝術院校和參照獨立設置院校執行的本科院校的“統+校”、統考合格和校考專業各設置1個院校專業組志愿,實行順序志愿填報和投檔。其他藝術類院校“統+校”和校考專業各設置2個院校專業組志愿,實行順序志愿填報和投檔。
考生要根據自己的考試成績和院校的錄取要求合理填報志愿,志愿填報辦法另文通知。
第五章 錄取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及順序
普通高校藝術類院校(專業)分本科批次和專科批次進行錄取。
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和參照獨立設置院校執行的本科院校的“統+校”、統考合格和校考專業錄取工作在提前批次錄取,按“統+校”、統考合格和校考順序投檔錄取。
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和參照獨立設置院校執行的本科院校的統考專業及其他本科院校藝術類專業錄取工作與普通文理類本科專業同批次錄取,按統考、“統考+校考”、校考順序投檔錄取。
報考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和參照獨立設置院校執行的本科院校的“統+校”“統考合格”和“校考”專業的考生,不得兼報提前批次錄取的普通類專業。本科錄取批次和專科錄取批次中,同批次的藝術類專業和普通類專業不能兼報。
第十五條 劃線規則
實行省統考的院校(專業),由省招生委員會根據藝術類考生文化課、術科省統考成績和招生計劃情況,按音樂類(分子科類)、美術類、書法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和播音與主持類(分子科類)分別劃定文化課和省術科統考最低分數線。
省統考未涵蓋的藝術類校考專業,由省招生委員會根據藝術類考生文化課、招生計劃情況,劃定文化課最低分數線。
統考合格專業的文化課錄取分數線參照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藝術類校考文化課分數線,省術科統考分應達到相應術科類別的省統考本科合格線。
第十六條 投檔分數排序
音樂類、書法類、美術類和舞蹈類統考院校(專業)投檔總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課總分和術科統考分數合成的總分排序情況投檔,總分合成計算公式為:考生總分=文化課成績×40%+術科統考成績×2.5×60%。
廣播電視編導類和播音與主持類統考院校(專業)投檔總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課總分和術科統考分數合成的總分排序情況進行投檔。總分合成計算公式為:考生總分=文化課成績×60%+術科統考成績×2.5×40%。
第十七條 投檔規則
(一)實行統考的院校(專業)采用平行志愿投檔。投檔時,根據院校招生計劃,以1:1的比例,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在考生文化課總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基礎上,依據考生投檔分數排序情況,從高到低依次檢索考生院校專業組志愿投檔給招生院校。
(二)實行“統+校”的院校(專業),省招生辦將文化課總成績上線、省術科統考成績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考生志愿順序一次性投檔給招生院校。
(三)實行統考合格的院校(專業),省招生辦將文化課總成績上線、省術科統考成績合格、符合院校投檔要求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考生志愿順序一次性投檔給招生院校。
(四)實行校考的院校(專業),省招生辦根據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單及文化課總成績上線情況,將符合條件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考生志愿順序一次性投檔給招生院校。
第十八條 錄取辦法
在省招生辦投出的考生檔案中,由院校根據有關招生政策以及本校《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和標準,自主、擇優錄取。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十九條 各級考試招生部門和普通高校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我省工作要求,加強對藝術類考試招生考試工作的領導,嚴密管理措施,嚴格操作程序,嚴肅考風考紀,確保廣大考生在公平公正的條件下參加平等競爭,切實提高藝術類考試招生的信譽度和社會美譽度。
第二十條藝術類省統考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藝術類校考由招生院校組織實施,省教育考試院批準設立的校考考點,要積極配合相關招生院校做好藝術類校考考試組織實施工作。對未經教育部和我省招生辦批準,擅自組織藝術類專業校考的招生院校,我省一律不予承認,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自行負責處理。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停止其下一年度在我省的招生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在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中實施,如教育部和省有新的文件規定,按教育部和省的新規定執行。
附件:1.廣東省藝術類術科統考涵蓋的專業認定說明
2.廣東省普高管理系統使用說明
3.院校在廣東設置校考考點申請表
4.廣東省校考考點聯系方式
5.省外院校在廣東設置校考考點管理規定
6.校考考點和招生院校管理職責
7.廣東省藝術類專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附件1
廣東省藝術類術科統考涵蓋的專業認定說明
由于目前我省藝術類術科統考尚未涵蓋到藝術類所有專業,現就我省術科統考認定辦法說明如下:
一、音樂類涵蓋專業的認定。校考專業其考試科目的考試內容如含視唱練耳與樂理、聲樂、器樂(僅指開考樂器)其中兩項(含兩項)以上的專業,按涵蓋專業處理,考生必須參加省統考,且成績合格方可承認院校校考成績;如考試內容未含省統考的內容,則可視為未涵蓋到的專業,其錄取以院校校考成績為依據。
二、美術類涵蓋專業的認定。校考專業其考試科目的考試內容,如含省統考的素描、色彩、速寫其中兩項(含兩項)以上的專業,按涵蓋專業處理,考生必須參加省統考,且成績合格方可承認院校校考成績;如考試內容未含省統考的內容,則可視為未涵蓋到的專業,其錄取以院校校考成績為依據。
三、舞蹈類涵蓋專業的認定。校考專業其考試科目的考試內容,如含省統考的基本功、應試舞種、即興表演、基礎知識其中兩項(含兩項)以上的專業,按涵蓋專業處理,考生必須參加省統考,且成績合格方可承認院校校考成績;如考試內容未含省統考的內容或應試舞種為非統考舞種的,則可視為未涵蓋到的專業,其錄取以院校校考成績為依據。
四、廣播電視編導類涵蓋專業的認定。校考專業其考試科目的考試內容,如含省統考的專業基礎、故事編創、影視作品分析其中兩項(含兩項)以上的專業,按涵蓋專業處理,考生必須參加省統考,且成績合格方可承認院校校考成績;如考試內容未含省統考的內容,則可視為未涵蓋到的專業,其錄取以院校校考成績為依據。
五、書法類涵蓋專業的認定。校考專業其考試科目的考試內容,如含省統考的臨摹和創作其中一項(含一項)以上的專業,按涵蓋專業處理,考生必須參加省統考,且成績合格方可承認院校校考成績;如考試內容未含省統考的內容,則可視為未涵蓋到的專業,其錄取以院校校考成績為依據。
六、播音與主持類涵蓋專業的認定。校考專業其考試科目的考試內容,如含省統考的文化作品朗誦、新聞稿件播報和即興話題評述其中兩項(含兩項)以上的專業,按涵蓋專業處理,考生必須參加省統考,且成績合格方可承認院校校考成績;如考試內容未含省統考的內容,則可視為未涵蓋到的專業,其錄取以院校校考成績為依據。
七、以上藝術類術科統考類別,滿足涵蓋條件的專業,須按涵蓋專業處理。不滿足涵蓋條件的專業,院校根據本校專業培養實際,認為需按涵蓋專業處理的,由院校提前報省招辦,經省招辦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八、按教育部的規定,若高校對我省統考科類所對應的藝術類專業范圍和術科統考涵蓋的專業持有不同意見,應主動與我省招辦溝通,經協商一致后向社會公布。
九、報考藝術類專業術科省統考涵蓋的藝術類院校(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術科省統考且成績合格,方能參加省統考涵蓋的藝術類專業校考考試。考生未參加統考或統考成績不合格且報考術科省統考涵蓋到專業的校考,將不能參加錄取,其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附件2
廣東省普高管理系統使用說明
一、系統網址:https://pg.eeagd.edu.cn/zb。
二、在登錄界面用戶名欄處輸入用戶名和密碼(請與我院信息處聯系),之后點擊“登錄”按鈕。
(一)院校信息維護
各招生院校登錄后先填寫院校信息,以便于我院與招生院校之間的聯系與溝通。
(二)校考設點專業申報
各設點招生院校在此菜單中填報好校考專業、辦學層次、考試科目、是否省統考涵蓋的專業等信息。
(三)校考設點申報
經同意在我省設點的院校通過此菜單申報考點及開考專業并報考點審核,經審核同意后上傳考生報名數據。
(四)校考設點審核
校考考點在此菜單中審核院校的設點申請及開考專業并安排考試時間報考試院審核,并下載院校上傳的考生報名數據。
(五)校考考生報名數據上報
設點校考院校考前7天通過“廣東省普高管理系統”中的“校考報名上報”菜單上傳考生報名數據。
三、聯系方式。郵寄地址: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69號廣東省教育考試院考招一處12樓1207室,郵政編碼:510631。
附件3
省外院校在廣東設置校考考點申請表
院校代碼(部標): 院校名稱:
專業名稱 (或按大類) | 辦學性質 (公辦或民辦) | 計劃 (全國或廣東) | 是否涵蓋省統考 | 意向考點 | 考試時間 |
招辦聯系人:聯系手機:
院校招生部門(簽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附件4
廣東省校考考點聯系方式
單位 | 聯系電話 | 地址 | 郵政編碼 |
廣州美術學院(大學城校區) | 020–39362077,84017740 | 廣州市大學城外環西路168號 | 5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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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院校在廣東設置校考考點管理規定
一、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我省組考實際,我省將嚴格控制外省院校來我省設點考試的數量和規模,須在我省設點校考的經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和參照獨立設置執行的本科院校招生的院校由高校提出組織校考申請,經我省招生辦審核備案后,方可在我省指定考點組織實施專業校考;在我省招生錄取的公辦本科院校和經教育部批準可以跨省組織校考的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因特殊情況如需在我省設點考試的,經我省招生辦審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設點組織專業校考。此外,我省原則上不再接受其他院校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需要參加這類院校校考的考生可直接到所在院校參加校考。除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和參照獨立設置執行的本科院校外,我省不再接受其他高校在我省設置美術類術科校考考點。
擬在我省設點校考的省外高校,經我省招生辦審核同意后,需在2022年12月16日前與所選考點進行聯系,明確校考實施辦法,確定考試有關事宜,并通過“廣東省普高管理系統”申報考點及校考專業。各考點應于2023年1月16日前通過系統將本考點組考的院校名單上報我省招生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后,方能實施。
二、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統考未涵蓋的專業,需要自行組織校考的,須報我省招生辦審核同意后,原則上在院校所在地設點對我省考生組織校考。
三、凡已在我省設點組織非美術學類和設計類專業校考的院校,不得在廣東省外考點再接受我省考生參加校考,否則考生的校考專業考試成績我省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在我省設點組織美術學類和設計類專業考試的院校,根據報名情況,當該校考生報名人數超過我省考點所能承擔的最大容量時,報我省招生辦備案同意后,允許我省未成功報名的考生到該校指定的外省考點(原則上指定1個)進行報名考試,但不允許重復報名,同時,也可在我省設置多個校考點。
省內自行組織校考的院校原則上只能在本校設置考點,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省內本校外設點的,考點設置需報我省招生辦審核同意后,方可自行組織實施。
四、需在我省設點校考的招生院校必須實行網上報名和網上交費,我省一律不接受現場報名、交費的院校設點。擬在我省設點校考的招生院校須于考前組織好報名工作,并于考前7天通過“廣東省普高管理系統”上傳考生報名數據(含姓名、性別、考生號、院校校考號、身份證號碼、專業、考試科目等),經我省招生辦與普通高考報名數據復核后,供相關考點下載,以便考點做好考前準備工作。未能在考前7天上傳考生報考數據的,不得在我省組織校考。
五、我省不接受外省考生到我省參加非廣東省高校的校考,報考廣東省高校校考的外省考生可直接到有關高校指定考點考試。
附件6
校考考點和招生院校管理職責
一、校考考點管理職責
(一)各考點要成立由單位主管領導擔任負責人、有紀檢部門參與的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考點疫情防控及考試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及實施;
(二)為確保考試安全,各考點要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試組織工作,在可承受范圍內合理接納設點院校和考生人數,同時著力加強對公共安全及衛生問題的預判,加強與設點院校的溝通,并根據考點考試的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防止出現大規模公共安全及衛生問題。
(三)為強化考場管理,有效防止作弊,考點需使用人臉識別設備和身份證識別儀對進入考場的考生進行身份識別,使用電子監控設備對考試進行全過程錄像監控(錄像費用由招生單位和考點共同分擔),有關資料保留四年,以備復查。
(四)考點必須選聘責任心強的在編教師職工擔任監考老師及考試工作人員,并實施回避制度,要確保按照各考場實際容納考生人數,相應配足配齊監考老師。
(五)考點必須加強對考試工作人員的紀律培訓和業務培訓,簽訂工作責任書,明確工作職責,落實考試工作責任制度。
(六)考點要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涉考條例的宣傳工作,務求所有考生知法、懂法、守法。
(七)對在考試過程中違紀作弊的考生,考點要積極配合招生院校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和程序做好取證、告知、登記備案工作,并督促招生院校及時對違規作弊考生進行處理。
(八)協助招生院校做好試題安全保密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招生院校管理職責
院校招生領導小組要加強對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工作。學校招生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研究制訂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報名條件、資格審核、考試評價及錄取的辦法,統一組織考試及選聘本校教師及校外專家參加相關評判工作,統一公示合格名單及錄取結果。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要全程參與監督,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切實建立起分工明確、高效有序、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嚴禁高校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轉移、委托、下放至二級學院、內設行政部門、個人、中介組織。
(一)及時上報有關考試數據。所有擬在我省設點校考的招生院校須于考前組織好報名工作,并于考前7天通過“廣東省普高管理系統”上傳考生報名數據(含姓名、性別、考生號、院校校考號、身份證號碼、專業、考試科目等),經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與普通高考報名數據復核后,供相關考點下載,以便考點做好考前準備工作。未能在考前7天上傳考生報考數據的,不得在我省組織校考。
(二)在我省設點校考院校須提前加強與考點的協調溝通,積極配合考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明確校考實施方案和操作辦法,確定考試有關事宜,提前做好疫情防控和考務組織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考點合理安排考場并安全組織實施考試。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管理,認真做好電子攝像、身份識別及考試全過程電子監控攝像(或現場錄像監控)等有關工作,全力維護校考的良好秩序。要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預案,如遇突發事件,須第一時間報告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并切實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堅決切斷和消除一切安全隱患,確保考試安全平穩順利實施。
(三)強化考官隊伍建設,加大考試監督力度,建立由專家教授、招生考試行政管理人員和紀檢監督人員組成的專業考試工作組赴考點開展考試工作,并對考風考紀負全責。
(四)全力做好試題安全保密工作。需進行藝術類專業術科校考的院校應制訂并向考生公布本校2023年普通高考藝術術科考試說明,并依據考試說明進行命題。校考的命題人員由招生單位的教務部門和招生部門研究確定,按國家有關保密要求執行。藝術類專業術科校考院校必須建立嚴密的命題、試題管理、印刷保密制度,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強試題安全保密管理,確保試題安全保密萬無一失。對造成失密和泄密的人員,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嚴肅處理。
(五)招生院校應按照相應管理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進一步規范校考行為,完善校考管理制度,確保藝術類專業術科校考的公平公正和安全順利實施。嚴禁舉辦任何形式的藝術類專業考試應試培訓和推廣活動;嚴禁高校教職工組織或參與上述活動;嚴禁各級各類學校為各種藝術專業應試培訓機構提供培訓場所或設施。各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自查自糾,如已開辦藝術類專業考試輔導班的,立即停辦;教師如已參與與專業考試相關輔導活動的,立即停止;如有為培訓機構提供培訓場所或設施的,立即清理。違反規定的,將取消有關高校下一年度藝術類專業招生資格,相關教師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組織與實施校考的招生院校要加強各專業校考評委的遴選和管理,優化各專業校考的評分細則和辦法并成立由專家組成的成績仲裁組,糾正有爭議的校考行為和偏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校考不規范現象發生。招生院校要積極落實校外評委制度,校外評委所占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有條件的可擴大到一半以上。每組評委人數原則上不少于5人,有條件的院校可進一步增加評委人數。考評人員要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嚴格執行考評人員回避制度,凡與考生之間有親屬關系、指導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的考評人員,須在考前主動報告并申請回避。
附件7
廣東省藝術類專業術科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一、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違規行為后,監考老師應及時處置,并在考場記錄表上如實、準確、詳細的記錄,由2名以上(含2名)監考老師或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同時,監考老師應如實、規范填寫違規情況告知書,向違規考生告知其違規情況并要求考生簽名確認。考生簽名確認后,監考老師將違規情況告知書發放給考生(考生不簽名的,由考場巡視員核實違規事實無誤后,在告知書上注明考生拒簽名,同樣也發放違規情況告知書給相關考生)。對暫扣的作弊材料、工具等應填寫收據。
二、省統考結束后,各統考考點于2023年1月16日前將具有兩位監考員簽名以及考點蓋章的違規情況告知書交到省教育考試院考招一處12樓1207室。校考結束后,各招生院校要及時整理考生違紀作弊情況,并將我省違紀作弊考生詳細的違紀作弊事實等信息及處理情況于2023年5月20日前寄送我院備案。省教育考試院將根據各統考考點和招生院校處理情況和考生的違紀事實作出取消單科成績直至取消當年普通高考各科成績(或停考)的處理。
三、對在組織考試中出現違反規定或者重大失職造成惡劣影響的考點單位,將取消其考點資格,并建議相關單位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四、對在組織專業校考中出現違反規定或者重大失職造成惡劣影響的招生院校,將取消其在我省組織專業校考資格,并建議相關院校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統考考生違規情況告知書
(存根)
考試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考試科目 | ||
考點及考場號 | 考生號 | |||
考生姓名 | 身份證號 | |||
違紀事實及代碼 | ||||
考生接受告知書情況 | ||||
接受告知書考生簽名: | 其他 |
注:此存根于考試結束后匯總上交省教育考試院。
監考老師簽名:、
………….從…此…處…撕…開…(考點騎縫章)……………
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統考考生違規情況告知書
考生(考生號:,身份證號:):
你在本次科目考試中違反了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有關規定,被發現涉嫌違規(違規行為見背面代碼第__________條),已被記錄在案,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將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至第十條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給予相應的處理。特此告知。
你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你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有權向廣東省教育考試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事實、理由和證據(聯系電話:020—62833628)。
逾期視為放棄此項權利。
考點(蓋章):年 月 日
(違規處理決定書背面內容)
考試違規事實代碼表
違紀:
5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5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5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5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作弊:
6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6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6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其他違規:
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7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8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8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校考考生違規情況告知書
(存根)
考試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考試科目 | ||
考點及考場號 | 考生號 | |||
考生姓名 | 身份證號 | |||
違紀事實及代碼 | ||||
考生接受告知書情況 | ||||
接受告知書考生簽名: | 其他 |
監考老師簽名:、
大學(學院)(蓋章)
………….從…此…處…撕…開…(考點騎縫章)……………
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校考考生違規情況告知書
考生(考生號:,身份證號:):
你在本次科目考試中違反了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有關規定,被發現涉嫌違規(違規行為見背面代碼第__________條),已被記錄在案,我校和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將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至第十條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給予相應的處理。特此告知。
你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你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有權向廣東省教育考試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事實、理由和證據(聯系電話:020—62833628)。
逾期視為放棄此項權利。
大學(學院)(蓋章)
年 月 日
(違規處理決定書背面內容)
考試違規事實代碼表
違紀:
5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5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5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5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作弊:
6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6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6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其他違規:
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7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8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8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