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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發布者:招生辦復審發布時間:2021-06-17瀏覽次數:10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招生計劃

            錄取規則

            錄取體檢標準

            新生注冊和復查

            收費標準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2954

            第五條學校地址:

            本部:廣東省汕頭濠江東湖;郵政編碼:515078

            東墩校區: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蛇針路8號;郵政編碼:515041

            新津校區: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汕充公路48號;郵政編碼:515041

            金園校區: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金園路23號;郵政編碼:515041

            第六條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結)業要求者,頒發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工程管理專業與嘉應學院工程管理專業聯合開展三二分段專升本協同育人項目學校三二分段專升本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五年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職學段學習,各項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獲得學校普通高職(專科)畢業證書。通過轉段選拔考核合格的實驗班學生進入嘉應學院試點專業學習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嘉應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書法類、體育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除湖南省參照廣東省錄取規則外,其他省份的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省外考生出現同分點則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第二十三條藝體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省外考生(湖南省除外)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學校在廣東以外省份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九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條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一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學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普通文科類專業學費5250/·學年;藝術類專業學費10000/·學年;體育教育類專業5250/·學年,其他類專業學費6410/·學年;住宿費500-1600/·學年。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三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學校另設有學生綜合測評獎學金、特殊困難臨時困難補助和各種社會機構、企業的獎助學金,詳見本校網站。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四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4-8860773788630402

            傳真0754-88607737

            電子郵箱o_zsb@stpt.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fzbqk.com

            招生網址http://www.fzbqk.com/zs/main.htm

            第三十五條學校紀委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人:陳思

            監督電話:0754-83582512

            電子郵箱:o_jwb@stpt.edu.cn


            第十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專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授權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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