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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發布者:招生辦復審發布時間:2021-04-09瀏覽次數:11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2021年春季高考

            招生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報考要求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錄取辦法

            第一節 “依學考成績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節 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規則

            第三節 高職自主招生高職專業學院試點班錄取規則

            第四節 職業技能大賽獲獎考生免試錄取辦法

            第五節 考生成績公示及錄取備案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八章 組織保障及時間安排

            第九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十一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2954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東湖;郵政編碼:515078

            東墩校區: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蛇針路8號;郵政編碼:515041

            新津校區: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汕充公路48號;郵政編碼:515041

            金園校區: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金園路23號;郵政編碼:515041

            第六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相應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及接受紀律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十四條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下稱“依學考成績招生”)、招收中職畢業生“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招生(下稱“3+證書考試招生”)及高職自主招生高職專業學院試點班錄取等形式。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專業目錄或本校招生網站公布為準。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報考要求

            第十五條  報考本校“依學考成績招生”的普通高中考生須符合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招〔202011號)規定的有關普通高考報名條件,參加了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考報名及20211月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語文、數學、英語3門科目考試。

            體育類、藝術類(含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下同)普通高中考生須同時參加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類、藝術類對應專業的術科統一考試。

            本校“依學考成績招生”各招生專業有關要求詳見《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高中生版)。

            第十六條  報考本校“3+證書考試招生”及高職自主招生高職專業學院試點班的中職考生須符合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招〔202011號)規定的有關普通高考報名條件,參加了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考報名且取得擬報考專業要求的職業資格證書。

            報考本校“3+證書考試招生”的考生須參加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中職畢業生“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統一文化科目考試。本校“3+證書考試招生”專業對中職(含中專、職中、技校)考生證書等要求詳見《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中職生版)。


            第十七條  本校自主招生招收中職生的各專業對考生中職階段就讀專業及職業資格證書不做要求。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錄取辦法

            第十八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相應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在達到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錄取要求,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依學考成績招生”、“3+證書考試招生”、高職自主招生高職專業學院試點班等招生錄取原則,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條件下,依據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關錄取規則進行分類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一節 “依學考成績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本校“依學考成績招生”普通類、體育類、藝術類進行錄取。普通類根據考生投檔學考成績總分排位情況、體育類及藝術類根據考生投檔合成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當考生投檔(合成)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節 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本校“3+證書考試招生”根據考生統一文化科目考試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面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中職階段就讀專業相關性較高的考生


            第三節 高職自主招生高職專業學院試點班錄取規則

            第二十三條  招生專業及計劃  

            本校高職專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應往屆畢業生。報考本校的考生可填報我校1個專業志愿。招生專業及相關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計劃數等詳見本校招生網站。

            第二十四條  高職專業學院實行中高職院校協同培養,教學地點設在協同中職學校。試點班學生符合本校畢業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本校普通專科畢業證書。高職專業學院試點班錄取考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不得轉入試點專業非試點班。其他專業學生或試點專業非試點班學生均不能轉入試點班學習。已錄取的高職專業學院試點班學生因入伍、生病等原因經學校批準休學或保留學籍,復學后,如該專業點仍在開展試點,可轉入相應年份試點專業點學習;如該專業點沒有開展試點,符合相關要求的學生,可按學校規定轉入有關高校該專業普通班或其他專業學習。有關協同培養(育人)方式及學籍管理,請考生在填報志愿前向我校咨詢。

            第二十五條高職專業學院招生按照“學生自愿報考、高職院校考核錄取”的原則,實行“文化基礎(含綜合文化知識和專業綜合理論)+職業技能”的考核方式,綜合文化知識和專業綜合理論、職業技能考核的權重比例為4:3:3。中職考生入學測試總分滿分值為500分,其中綜合文化知識考試滿分值為200分,專業綜合理論考試滿分值為150分,職業技能考核滿分值為150分。面向中職畢業生招生專業對應中職專業及證書要求詳見本校招生網站。

            第二十六條  本校面向中職生招生自行組織的文化基礎考試及職業技能考核。中職考生文化基礎考試的考試內容涵蓋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基本知識、職業道德基本要求、人際交往基本常識、漢語言寫作基本能力、專業綜合理論等技能型人才必備的實用性知識要求。職業技能考核具體實施采用面試或實操方式。考生報考前,本校在招生網站公布文化基礎考試、職業技能考核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校入圍職業技能考核的人數,分別按專業招生計劃數的1:1.2確定。本校在規定時間內確定入圍職業技能考核的中職畢業生考生名單,并在網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組織職業技能考核。  

            第二十八條  本校根據報考考生的專業志愿及成績情況劃定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原則上,擬錄取中職考生的文化基礎考核成績不得低于文化基礎測試滿分值的40%,職業技能考核成績不得低于職業技能測試滿分值的40%。錄取總分合成方式為“文化基礎成績+職業技能考核成績”。  

            本校依據招生計劃,根據考生合成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考生總分相同時,按職業技能考核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無普通高考體檢結果或體檢不合格者不能被錄取。


            第四節 職業技能大賽獲獎考生免試錄取辦法

            第二十九條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學函〔20133號)等文件精神,在省級(含)以上行政部門主辦的職業技能大賽獲相關賽項三等獎及以上獎項的學生,經本校核實資格、公示無異議后,符合相關要求的,可免試錄取,本校招收免試中職生專業及免試考生獲獎要求詳見本校招生網站。


            第五節 考生成績公示及錄取備案

            第三十條  考生文化素質基礎及職業技能考核成績,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核后,在本校招生網站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

            第三十一條  考生考核成績公示無異議后,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經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的考生方可確認為正式錄取。學校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后的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在學校網站上公示。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八章 組織保障及時間安排

            第三十四條  本校按照“省廳牽頭、院校負責、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實施原則,精心組織,妥善安排好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本校根據招收對象、特點和要求,明確工作目標,理清工作思路,落實工作任務,理順工作流程,有條不紊地實施好組考工作。認真做好報名、資格審查、命題、考試安全保密、錄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按計劃、高質量完成分類考試招生試點工作。加強考務工作過程管理和監控,嚴格考務實施,嚴肅考風考紀,規范技能考試和面試考核環節,自覺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校深入實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陽光工程”,構建公開透明的招生信息公開體系,將招生政策、考生報考資格和報考條件、招生計劃、文化基礎考核成績、職業技能考核成績、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予以公開,讓廣大考生和社會及時獲取招生信息,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六條  經本校春季高考招生所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七條  春季高考招生錄取新生報到時須核驗考生高中階段(含普通高中、中職、中專、職中、技校)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無相應證書證明將不予報到和注冊。

            第三十八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九條  本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普通文科類專業學費 5250/·學年;藝術類專業學費10000/·學年;體育教育類專業5250/·學年,其他類專業學費6410/·學年;住宿費500-1300/·學年。


            第十一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四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學校另設有學生綜合測評獎學金和各種社會機構、企業的獎助學金,詳見本校網站。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四十一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4-8860773788630402

            傳真0754-88607737

            電子郵箱o_zsb@stpt.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fzbqk.com

            招生網址http://www.fzbqk.com/zs/main.htm

            第四十二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院紀委

            聯系人: 陳錦德

            監督電話:0754-83582512

            電子郵箱:o_jwb@stpt.edu.cn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于202148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汕頭職業技術學院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授權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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