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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

            發布者:招生辦復審發布時間:2019-06-18瀏覽次數:10

             教學 [2005]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高等學校:

              近年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認真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在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規范招生行為、公開招生信息、改善招生服務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贏得了廣大考生的信任和較高的社會聲譽。 為了進一步規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平公正,我部決定在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中實施陽光工程。現就 實施陽光工程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把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作為招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公平公正為核心、制度建設為基礎、信息公開為重點、嚴格管理為根本、優質服務為依托、有效監督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與我國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更加公開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體系。

            二、依法管理,從嚴治招,進一步完善高校招生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加強制度建設是依法管理、從嚴治招、實施陽光工程的重要基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 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 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高校招生工作各項管理 規定、實施細則和高校招生章程,依法從嚴規范招生管理工作,切實做到政策執行不走樣。

            三、明確內容,嚴格要求,進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開制度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結合高校招生工作的特點和本地區、本學校的實際,建立和完善以六公開為主要內容的信息公開制度。 規范、明確信息發布的方式、內容、時間和要求 , 在報名、考試、錄取三個主要工作階段, 全面 、準確、及時發布相關招生信息。

            (一)招生政策公開。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制訂的實施細則或招生辦法。高等學校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錄取期間的調整計劃使用原則、辦法;有關高等學校公布本校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制訂的 保送生、藝術類專業、 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自主選拔錄取、外語非通用語種單獨考試、運動訓練及民族傳統體育單獨考試等 招生類型的招生條件、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錄取辦法。

            (二)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公開。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在本地區招生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名單;本地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本地區具有保送資格的考生名單;經有關高等學校測試合格的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自主選拔錄取入選考生名單,以及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考生名單。有關高等學校在本校網站或教育部指定網站公布本校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自主選拔錄取測試合格以及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的入選考生名單。

            (三)招生計劃公開。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經教育部統一分送的高等學校招生來源計劃和本省所屬高等學校在本地安排的高職(專科)分專業招生計劃。高等學校公布本校分省分專業統考招生計劃及其他招生形式的招生計劃。

            (四)錄取信息公開。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及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內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等學校分專業計劃缺額數;各批次錄取工作結束后有關高等學校的統考錄取人數及錄取分數線。 高等學校公布 本校錄取結果查詢辦法;本校分省分專業統考錄取人數及錄取平均分。

            (五)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公布本地區、本學校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聯系方式。

            (六)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在本地區發生的招生重大違規事件及其處理結果及時予以通報,或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四、突出重點,強化管理,進一步規范招生行為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按照標本兼治、重點突破的原則,把高校招生工作 實施陽光工程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和系統工程抓緊抓實。 2005 年重點強化四個方面的管理:

            (一)嚴格高校招生調整計劃使用管理。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堅持集體議事、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調整計劃的使用原則、使用程序、使用范圍和使用責任。錄取期間,有關高等學校的調整計劃使用方案及調整數在提交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執行前,須報本校所屬主管部門備案;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在擬使用調整計劃數的有關高等學校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向有關高等學校順序投檔,不得為吸引高等學校在本地區增投計劃而降低投檔要求。高等學校不得利用調整計劃降低標準指名錄取考生,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費。高等學校必須公示本校調整計劃的執行結果。

            (二)嚴格高校定向就業招生管理。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高等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定向就業招生的相關錄取政策。 高等學校 不得指定行業、單位或某一局部地區的生源招收定向就業生。 高等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與定向就業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三)嚴格獨立學院招生管理。獨立學院要全面、如實地開展招生宣傳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禁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拉攏、組織生源,嚴禁擅自擴大招生規模和違規錄取考生。申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要 加強 對獨立學院招生工作的 指導、監督和管理,并負起 相應的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獨立學院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及時研究、解決獨立學院招生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促進獨立學院的健康發展。

            (四)嚴格高校特殊類型招生管理。對 保送生、藝術類專業、 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自主選拔錄取、外語非通用語種單獨考試、運動訓練及民族傳統體育單獨考試等招生類型,有關高等學校要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公開選拔標準和錄取辦法,嚴格測試程序,加強對測試過程的監督,并實行入選考生公示制。

            五、加強招生宣傳,全面提高服務質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成立專門的高校招生宣傳工作領導小組,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結合招生工作進程,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計算機網絡等渠道,以多種形式開展招生宣傳工作。使考生和家長全面、準確地了解招生政策規定、高等學校客觀情況、錄取日程安排及有關錄取規則等招生信息。要 切實加強招生信息管理和服務平臺建設, 逐步建立和完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市(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三位一體的咨詢服務體系。錄取期間要成立專門小組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對考生的咨詢、接待工作。要積極 探索優化考生志愿填報辦法及投檔方式,加強為考生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進一步提高廣大考生對招生工作的滿意度。

            六、明確責任,嚴肅紀律,加強監督,確保陽光工程目標的實現

              完善招生管理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的黨政主要領導是本部門、本地區、本學校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要按照 “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把招生工作任務落實到人,責任明確到人。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等學校和全體招生工作人員要 嚴格執行 招生工作六不準,即:在招生工作中,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準采取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有價證券,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對有違規收費、 擅自突破本校招生規模、不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擅自錄取考生等行為的高等學校,一經查實,主管校領導要立即停職檢查,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審查、處理;違規錄取的考生將被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將不予學歷電子注冊;對協助、參與非法招生活動或向考生違規收費的招生工作人員,將嚴厲查處, 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建立完善考生申訴制度,以確保考生申訴渠道的暢通,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饋、問題迅速處理的有效工作機制。 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 進一步 加強有效監督,強化對招生重點環節、重點崗位、重點時段的監督, 嚴厲查處頂風違紀案件, 做到有訴必應、有案必查、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把維護 考生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

              高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是新形勢下綜合整治招生環境、辦好讓人民滿意的高考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高度重視, 加強領導,根據本通知精神 認真制訂本地區、本學校 實施陽光工程的具體 工作方案;要 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形成合力, 確保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順利實施 ,確保 2005 年在杜絕招生違規收費、嚴厲打擊非法招生中介和有效遏制違規錄取行為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

                                                                教育部
                                                             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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