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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春季分類考試招生章程

            發布者:招生辦復審發布時間:2019-03-29瀏覽次數:10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

            2019年春季分類考試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春季分類考試招生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五章 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報考要求

            第六章 春季分類考試招生錄取辦法

            第一節 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節 “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規則

            第三節 高職自主招生學前教育專業學院試點班招生錄取規則

            第四節 考生成績公示及錄取備案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八章 組織保障及時間安排

            第九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十一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9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92號)有關精神及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春季分類考試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校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院校名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院校國標代碼:12954

            第五條學校地址:

            校本部:汕頭市濠江區東湖;郵政編碼:515078

            金園校區:汕頭市金平區金園路23號;郵政編碼:515041

            新津校區:汕頭市龍湖區汕充公路(外充公路)48號;郵政編碼:515041

            東墩校區:汕頭市金平區蛇針路8號;郵政編碼:515041

            第六條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 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頒發證書學校名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分類考試招生的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分類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分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及接受紀律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春季分類考試招生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十四條本校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含“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錄取”(下稱“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及高職自主招生錄取等形式。學校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專業目錄或本校招生網站公布為準。

            第五章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報考要求

            第十五條報考本校“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高職自主招生錄取的文科類、理科類普通高中考生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1門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體育類、藝術類普通高中考生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至少有2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文科類考生的3門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理科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藝術類文科考生的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藝術類理科考生的考試科目思想政治、歷史、地理;體育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

            體育類、藝術類普通高中考生須同時參加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類、藝術類對應科目的術科統一考試。

            第十六條本校“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專業對中職(含中專、職中、技校,下同)考生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要求詳見廣東省2019年“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專業目錄。

            第十七條報考本校學前教育專業學院試點班的考生須為經過備案的中職學校2019年學前教育專業應屆畢業生,且取得教育基礎綜合證書或保育員、育嬰員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

            第六章春季分類考試招生錄取辦法

            第十八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相應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在達到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錄取要求,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高職自主招生錄取等招生錄取原則,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條件下,依據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關錄取規則進行分類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一節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本校依據學考成績招生分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進行錄取。

            文科類及理科類根據考生投檔學考成績總分排序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后面的考生。考生投檔(合成)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時,在學考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根據學考成績和術科統考成績的合成總分(考生總分=學考成績×40%+術科統考成績×60%)排序情況,從高到低排序。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當考生合成總分相同時,音樂類、美術類按照學考單科語文、英語、數學科目成績依次排序;體育類按照學考單科語文、數學、英語科目成績依次排序。

            第二節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本校“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根據考生統一文化科目考試合成總分投檔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當考生投檔(合成)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中職階段就讀專業相關性較高的考生。

            第三節高職自主招生學前教育專業學院試點班

            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三條高職學前教育專業學院是為滿足我省學前教育事業快速發展對教師的緊迫需求,加強職業院校學前教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整合職業教育資源,擴大高職學前教育專業招生培養規模,推進職業院校和幼兒園精準對接、精準育人工作,切實提高學前教育專業人才培養質量的專項試點工作。根據省有關要求,按照“地市統籌協調、試點高職院校牽頭、試點中職學校深度參與”的原則,我校在汕頭市鮀濱職業技術學校設置高職學前教育專業學院,開展高職學前教育專業學院試點班招生工作。具體招生專業計劃情況詳見本校招生網站。

            第二十四條高職學前教育專業學院實行中高職院校聯合培養,學制為3年,高職學前教育專業學院教學地點設在協同中職學校。試點班學生符合我校畢業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我校全日制專科畢業證書。學前教育專業學院試點班錄取考生不得轉專業或轉入同專業非試點專業。有關協同培養(育人)方式及學籍管理,請考生在填報志愿前向我校咨詢。

            第二十五條高職學前教育專業學院招生按照“學生自愿報考、高職院校考核錄取”的原則。

            中職畢業生實行“文化基礎(含綜合文化知識和專業綜合理論)+職業技能”的考核方式,綜合文化知識和專業綜合理論、職業技能考核的權重比例為4:3:3。中職考生入學測試總分滿分值為500分,其中綜合文化考試滿分值為200分,專業綜合理論考試滿分值為150分,職業技能考核滿分值為150分。擬錄取考生的文化基礎、職業技能考核成績不得低于測試滿分值的40%。面向中職畢業生招生專業對應中職專業及證書要求詳見本校招生網站。

            我校面向中職生招生自行組織的文化基礎考試統一在414日上午進行,考生來學校參加考試。中職考生文化基礎考試的考試內容涵蓋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基本知識、職業道德基本要求、人際交往基本常識、漢語言寫作基本能力、專業綜合理論等技能型人才必備的實用性知識要求。文化基礎考試采用筆試的方式,面向中職畢業生的職業技能考核采用面試或實操方式。

            418日前,我校確定參加職業技能考核的中職畢業生考生名單,并在網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于420日組織職業技能考核。入圍職業技能考核的人數按專業招生計劃數的1:1.5確定。

            第四節考生成績公示及錄取備案

            第二十六條考生文化素質基礎及職業技能考核成績,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核后,在我校招生網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七條考生考核成績公示無異議后,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經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的考生方可確認為正式錄取。學校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后的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在學校網站上公示。根據廣東省高職自主招生有關工作規定,考生錄取后不得放棄錄取資格。錄取考生可報考普通高考參加本科層次院校錄取,但不得參加普通高考專科層次院校的錄取。

            第七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章組織保障及時間安排

            第三十條本校按照“省廳牽頭、院校負責、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實施原則,精心組織,妥善安排好2019年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本校根據招收對象、特點和要求,明確工作目標,理清工作思路,落實工作任務,理順工作流程,有條不紊地實施好組考工作。認真做好報名、資格審查、命題、考試安全保密、錄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按計劃、高質量完成分類考試招生試點工作。加強考務工作過程管理和監控,嚴格考務實施,嚴肅考風考紀,規范技能考試和面試考核環節,自覺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本校深入實施高校招生春季分類考試“陽光工程”,構建公開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開體系,將招生政策、考生報考資格和報考條件、招生計劃、文化素質考試(或文化基礎考試)成績、職業技能考核成績、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予以公開,讓廣大考生和社會及時獲取招生信息,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校春季分類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九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二條經我校分類招生所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逾期未注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和廣東省財政廳有關文件執行。

            學費:文科類專業5250/·年;其他類專業6410/·年;藝術(非理論)類專業10000/·年;藝術(理論)類專業8000/·年。

            第十一章資助學生政

            第三十五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獎助學金

            1.國家獎學金:按國家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及獎學金標準發放,獲獎者每生每年8000元。

            2.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者每生每年5000元。

            3.助學金:按廣東省下達的助學金標準發放,獲獎者每生每年3000元。

            4.學生綜合測評獎學金:每年度評選一次,獎項為學生個人綜合測評一、二、三等獎,獎金分別為每生每年600元、400元、200元。

            5.其他來源于社會機構、企業的獎、助學金。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七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監督小組

            聯系人:夏曉忠

            監督電話:0754-83582512

            傳真:0754-83582500

            電子郵箱:szyjcs@126.com

            第三十八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4-8860773788630402

            真:0754-88607737

            電子郵箱:szyzsb1@163.com

            學院網址:http://www.fzbqk.com

            招生網址:http://zs.stpt.edu.cn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于2019114日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審議通過,適用于汕頭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本章程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授權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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