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p id="dxwgr"><samp id="dxwgr"><listing id="dxwgr"></listing></samp></rp>
<rp id="dxwgr"></rp><tbody id="dxwgr"></tbody><progress id="dxwgr"><track id="dxwgr"></track></progress>

  • <th id="dxwgr"><p id="dxwgr"></p></th>

  • <tbody id="dxwgr"></tbody>
  • <rp id="dxwgr"></rp>

        <tbody id="dxwgr"></tbody>

        <button id="dxwgr"><object id="dxwgr"></object></button>

        <th id="dxwgr"><pre id="dxwgr"><dl id="dxwgr"></dl></pre></th><rp id="dxwgr"><object id="dxwgr"><blockquote id="dxwgr"></blockquote></object></rp>

          1.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修訂)
            發布人:外語系復審  發布時間:2023-02-21   瀏覽次數: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粵教助〔2020〕6號)、《印發<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教助函〔2017〕49號)及《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指標解釋>的通知》(粵教助函〔2017〕52號)等文件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我院正式錄取的全日制在校大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高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普通高等專科(含高職)學院,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根據扶貧、民政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按統一的工作流程、認定分析方法和認定工作指標解釋,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同時,作為我院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我院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客觀公正、統一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一)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學院院長擔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學院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學生工作處、計劃財務處和各學系(校區)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等,負責學生資助工作重大事項的研討和決策,全面領導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助中心)是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1. 貫徹執行上級機關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政策,對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進行部署、指導、檢查和監督;

            2. 對各系、校區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進行審核;

            3. 建立和完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4.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行總結和調查研究;

            5. 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和實施辦法的建議,完成上級交給的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有關的其他任務。

            (二)各系、校區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以下簡稱系、校區認定工作組),由系、校區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任組長,黨總支專職副書記或學生科長擔任副組長,輔導員、學生代表等擔任成員,負責本系、校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1. 貫徹執行上級機關和我院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組織實施本系、校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2. 對各年級(專業)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進行審核,向資助中心報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

            3. 建立和完善本系、校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4. 對本系、校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動態管理;

            5. 完成資助中心交給的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有關的其他任務。

            (三)以年級(專業)為單位(或根據實際情況,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小組,負責本年級(專業)、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具體工作。認定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專業)、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專業)、班級總人數的5%。學生代表產生辦法,可通過年級、班級民主選舉等方式產生,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學生應回避。認定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專業)、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學生是否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邊緣易致貧家庭和脫貧不穩定家庭成員(即原建檔立卡貧困戶),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孤兒、低收入(低保邊緣、低保臨界)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工會組織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二)學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

            (三)學生戶籍所在省、市、自治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物價水平;

            (四)學生家庭收入和資產狀況;

            (五)學生家庭的地域、城鄉因素;

            (六)學生家庭上學人數、勞動力情況、父母文化和職業情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

            (七)學生上學負擔、生活費支出情況以及學院的收費情況;

            (八)學生本人身體狀況等。

            第九條  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殊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3個等級。

            (一)特殊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學費用,主要指邊緣易致貧家庭和脫貧不穩定家庭成員(即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低收入(低保邊緣、低保臨界)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二)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學費用。

            (三)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按照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資助中心、系(校區)認定工作小組;年級(專業)認定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期進行一次,新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完成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一)告知。應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家長)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同時發放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宣傳材料。

            (二)學生申請。學生自愿、如實填寫《申請表》。學生填妥《申請表》,到學生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和鄉(鎮)或街道的基層民政部門,核實相關情況;屬邊緣易致貧家庭和脫貧不穩定家庭成員(即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低收入(低保邊緣、低保臨界)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學生,提交相關證件復印件或相關證明材料,送資助中心核對,復印件由資助中心存檔備查。

            (三)學院認定。(1)新學年開學時,年級(專業)、班級學生認定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輔助材料,按照《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析表》(以下簡稱《分析表》)進行分析,并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初步提出本年級(專業)、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名單,報系、校區認定工作組審核。(2)各系、校區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核匯總下屬年級(專業)、班級認定小組提出的學生申請名單,通過采取家訪、個別訪談、電話了解、信函索證等方式,多方面了解申請學生的家庭情況,并將名單報資助中心核準。(3)資助中心負責核準和匯總各系、校區學生名單,提出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名單,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4)學院將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四)公示。各系、校區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名單,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時,嚴謹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生和老師如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系(校區)認定工作組提出。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書面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學生和老師對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資助中心提請復議。資助中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必要時,有關學生和老師可以要求查閱相關資料及計算機操作流程,資助中心應向有關學生和老師說明審核標準及過程。如學生和老師提出的訴求情況屬實,應作出相應調整。

            (五)建檔。資助中心負責匯總各系、校區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名單,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按要求錄入《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系統》,待廣東省教育廳統一劃線、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系統劃定貧困等級后,全院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期進行一次,有效期為一學期。新學期開始,對所有申請學生再次進行認定。《申請表》和《分析表》應根據實際情況,每年修訂完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學生(或監護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或不按規定、不按時間要求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二)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況。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資助中心要建立嚴格規范的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公示、上報、確定等級、建檔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學院學生工作處公布和設立專項舉報、投訴電話(0754-83582516),接受群眾的舉報和投訴,接受全體師生的監督。

            第十四條  資助中心和學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機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

            第十五條  學生(或監護人)申請政府和學院的相關學生資助時,應主動向資助中心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

            (一)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并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院可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二)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資助中心,資助中心應在下一學期時,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或調整其相應等級。

            (三)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資助中心,并提出申請,資助中心應在下一學期,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確定其相應等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院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學生認定工作,國家、省有另行規定的,按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系(校區)可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關于印發《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修訂)》的通知》(汕職院發〔2018〕14號)同時廢除。

             

             
            日韩欧美亚欧在线视频,日韩精品亚洲专区在线影院,日韩免费视频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