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領會、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才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汕頭市引進博(碩)士三年行動計劃的要求,重視和關心人才的切身利益,有效解決我院新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短期住房困難,切實合理利用學院房產資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人才公寓,指為我院新進的高層次人才提供的學院人才公寓中可用于周轉的成套居住房、單間和集體宿舍。
第三條 人才公寓的安排體現以人為本、兼顧學院房源的實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周轉住房只租不售。
第四條 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代表學院對人才公寓行使管理職權。
第二章 租住條件和配置標準
第五條 人才公寓的租賃條件
以高層次人才引進到我院,且在汕頭市中心城區無自住房的人員,包括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全日制博(碩)士和符合汕職院黨辦〔2021〕1 號文要求的特設崗位人才,可提出申請(入職一年內申請有效,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第六條 各類人員租賃人才公寓的標準:
(一)夫妻雙方同為我院新引入高層次人才,其中一方為特設崗位人才,或博士及以上學歷,或副高及以上職稱的可申請套房;
(二)特設崗位人才、博士及以上學歷或副高及以上職稱的教職工可申請單間;
(三)其他人員可申請集體宿舍一個床位。
第三章 人才公寓的租期、租金
第七條 人才公寓租賃期限
租住人必須按照人才公寓租賃協議簽訂的期限租住,租賃期不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租住需要超過上述期限的,經本人提出申請,由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人事處、分管資產工作的院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續租,續租期不得超過1年。
第八條 人才公寓租金
根據汕價〔2009〕49號和汕房改〔2009〕1號的汕頭中心城區公有住房租賃價格標準,人才公寓的租金按月均2.34元/平方米的標準租金執行,續租期按月均5.90元/平方米的成本租金執行,由計劃財務處從租住職工工資中按月扣除,租住半個月內按半個月計收,超過半個月按1個月計收。如不按期交納,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有權收回人才公寓。
第四章 調配及程序
第九條 人才公寓申請程序
(一)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依據第六條人才公寓調配標準,公布可供申請的現有房源情況;
(二)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人員,按要求如實填寫《汕頭職業技術學院人才公寓申請登記表》(附件1)并提供相關材料,提交給人事處。
(三)人事處進行入住資格審核和入住順序排序(房源不足時,需進行入住順序排序);
(四)申請人的入住資格及入住排序公示;
(五)學院辦公會議審定;
(六)審定后人事處會同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確定的入住房屋(無法直接確定時,進行現場抽簽,按抽簽號確定入住房屋);
(七)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與租住人簽訂《汕頭職業技術學院人才公寓租賃協議》(附件2)。
第十條入住排序計算標準
按照《高層次人才公寓入住順序綜合評分表》進行計分,對申請人由高到低進行排序。
高層次人才公寓入住順序綜合評分表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得分 | 備注 |
類別指標 | 特設崗位型人才 | 專業群建設帶頭人 | 90 | 申請人符合多項的,按最高項積分,不累計計算。 |
專業建設帶頭人(A類) | 80 |
專業建設帶頭人(B類) | 70 |
課程建設帶頭人 | 60 |
專業領軍人才 | 90 |
教學團隊帶頭人 | 70 |
教學成果獎主持人 | 70 |
教學名師 | 70 |
競賽優秀指導教師 | 70 |
職稱型 人才 | 正高職稱 | 80 |
副高職稱 | 60 |
中級職稱 | 53 |
學歷型 人才 | 博士后 | 70 |
博士 | 65 |
碩士 | 55 |
本科 | 50 |
輔助指標 | 到崗時長 | 在學院工作時長,每月1分 | 最高12分 | |
加分指標 | 戶籍情況 | 已在汕頭市落戶的 | 5 | |
配偶情況 | 配偶在汕頭工作 | 5 | |
注:夫妻雙方同為高層次人才可累積加分。
第十一條 人才公寓續租和退房手續
(一)合同期滿,如需繼續租住者,應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提出續租申請。填寫續租申請表(附件3),申請通過后簽訂續租協議(附件4)。申請未獲批準的,租住人應當于租期屆滿10個工作日內退回人才公寓。
(二)遷出人才公寓時,租住人須到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填寫人才公寓退房表(附件5),并結清該房屋的水、電及物業管理等費用,做好房間清潔、垃圾清運。經驗收合格后,學院將全額退還入住保證金(不計息)。從辦妥退房手續的下個月起,停止交納租金。
(三)屬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應退房或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有權收回人才公寓情況的,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書面發放退房通知。租住人應當于書面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退回人才公寓,對逾期不退者,按第十九條論處。
(四)本人因長期掛職(出國、出差等)滿一年以上者,應在掛職(出國、出差等)前辦理人才公寓退租手續,結算房租,將房屋交還學院。出國(出差)返校后,再重新申辦人才公寓租住事宜。拒不退房者,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有權收回人才公寓或按照市場價收取租金。
第十二條 學院無人才公寓房源時,由教職工自行解決住房。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人才公寓為學院人才公寓,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為住房管理職能部門。住房管理部門有責任對人才公寓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檢查和管理,租住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四條 凡租住人才公寓的教職工,必須與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簽訂人才公寓租賃協議(附件2),明確權利、義務,嚴格履行合同。租住人應嚴格遵守學院或小區有關住房及物業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
第十五條 屬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應退房或其他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有權收回人才公寓情況的,因租住人的各種原因導致住房回收未果的,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將暫停該租住人所在部門的新申請租住人員的審批工作。
第十六條 租住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人才公寓進行裝飾、裝修。若租住人需對租住房進行簡易裝修,須向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實施,費用由租住人自理,遷出時租住人自行裝修部分及原房屋設施設備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壞;若租住人擅自進行房屋裝修或拆改配套設施,學院將扣除其全額入住保證金,責成其限期恢復原狀,其修復的費用由租住人承擔。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無條件退還人才公寓:
(一)租賃期滿,未辦理續租的;
(二)累計租賃期滿的;
(三)已與學院解除人事關系的;
(四)教職工及配偶已在汕頭市享受過福利性分房的;
(五)教職工及配偶已在汕頭市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且在所購房屋交付滿六個月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違章、違約用房,學院有權終止協議并收回人才公寓:
(一)不按時交納租金、水電費用、管理費用的;
(二)擅自占用租房,不服從學院調配或私自調換住房的;
(三)不按規定期限退還原住房,或將住房轉讓、轉租、轉借的;
(四)非本人及配偶居住的;
(五)在人才公寓內從事經營性活動或違法活動的;
(六)無特殊原因連續三個月以上空置房屋的;
(七)有未經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同意進行室內改造裝修,破壞房屋結構,戶外亂搭蓋,樓道亂堆雜物等行為的;
(八)損壞室內設施、設備和其它公共財物的拒不賠償的;
(九)有其他違反租賃協議的行為的。
第十九條 租住人所在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有責任協助住房管理部門做好退房工作。屬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應退房或其他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有權收回人才公寓情況的,學院將發放退房通知,租住人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退回人才公寓,否則,從書面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按3倍租金收取,由學院計劃財務處在工資收入中扣除,直至搬出為止,不予退還保證金;逾期3個月未退還的,視其情節給予所在部門內通報批評、全院通報批評;逾期6個月未退還的,移交紀檢室處理,學院通過行政、法律等途徑收回住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自本辦法出臺之日起,租住學院人才公寓的人員資格必須重新審核,凡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述情況之一者,須辦理退房手續,無條件搬離原住房。
第二十一條 申請租住人才公寓的教職工,應如實填報情況,對于弄虛作假者,取消其人才公寓資格,并追究申請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于人才公寓申請人員隱瞞實情和管理部門的營私舞弊行為,教職工可向學院人事處、紀檢室反映。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總務處資產管理辦公室、人事處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