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校內人員流動管理辦法(暫行)
為進一步規范人事管理,構建規范化、合理化、制度化的校內人員流動工作機制,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一)學院一般教職工和非在編人員;
(二)副科級及以上干部的交流調動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學院黨委研究確定。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統籌規劃,按需調整,定編定崗,充實基層和教學一線,穩定教師隊伍、提升教師隊伍水平的原則;
(二)堅持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德才兼備,調配得當,使用合理的原則;
(三)堅持規范程序,嚴格審批,分級負責,集體審議,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原則。
三、轉崗條件
(一)行政、教輔人員原則上不得轉為教師(不含原引進后前三、四年從事行政、教輔工作或輔導員的教師);
(二)行政、教輔人員、輔導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在教師編制數和崗位數均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申請轉為教師:
1.具有全日制本科(須為211院校及以上)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2.在學院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具有講師資格及碩士學位,擔任行政、教輔工作期間有80%年份在系(部)兼課的行政、教輔人員;
(三)教師申請轉為管理崗位的,在管理崗位空缺的情況下,應滿足下列條件:
1.本人申請;
2.轉入、轉出部門同意;
3.轉到九級職員一般應在專業技術十二級崗位工作3年以上。
四、程序
(一)個人申請。由本人提交《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校內轉崗申請表》;
(二)轉出部門提出意見;
(三)人事處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
(四)轉入部門提出意見;
(五)分管人事院領導提出意見;
(六)由人事處提交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七)由人事處辦理調動手續,并落實做好轉崗人員的離任交接工作。
五、其它
(一)特殊情況下學院根據工作需要,經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可以直接進行人員崗位調整;
(二)各部門要嚴格把關人員轉崗工作,學院已決定的,相關部門和個人應以大局為重,服從學院決定,不得以種種借口拒絕執行;
(三)本暫行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學院原有文件規定與此管理辦法有沖突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校內轉崗申請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