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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 師德師風失范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辦法

            發布人:人事處復審  發布時間:2021-06-24   瀏覽次數:10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我院師德師風建設,提升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修養,強化師德師風監察監督,規范教師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和生活行為,根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文件要求,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對象。本辦法適用于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全體教職員工。

            第二章  師德師風失范行為負面清單(禁止和限制行為)

            第三條  思想政治方面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害學院和學生合法權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破壞民族團結,歧視、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五)在學院傳播邪教、組織邪教活動。

            (六)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院有關保密規定,公開泄密。

            (七)攜帶、寄送、傳播反動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出入境。

            第四條  教育教學方面

            (一)未經學院批準,隨意調、停課或調整教學計劃,并產生不良影響。

            (二)備課不認真,教學內容、PPT 陳舊以及照本(屏)宣科受到學生投訴并得到核實。

            (三)在命題、審題、考試等過程中泄露、變相泄露試題受到學生投訴并得到核實。違反考試(評卷)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行為受到學生投訴并得到核實。

            (四)不積極、主動、認真指導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沒有盡到導師職責,受到學生投訴并得到核實。

            (五)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六)諷刺、侮辱、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七)在教育教學及科研活動中遇突發事件、學生安全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第五條  學術道德方面

            (一)在學術活動過程中抄襲他人作品,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侵吞他人的實驗數據、調查結果等行為。

            (二)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實驗或調研數據、結論或引用的資料等行為。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一稿多投,或重復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未參加研究或者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六)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七)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八)違規使用科研經費,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第六條  作風行為方面

            (一)違未經學院同意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二)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等侵害行為。

            (三)違反工作紀律,無故曠教。

            (四)擅自違規侵占或外借學院房屋及儀器設備。

            (五)造謠、傳謠,對他人進行誣告、陷害、侮辱、誹謗和人身攻擊。

            (六)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串聯煽動鬧事,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違法上訪等活動。

            (七)作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造成群組內的信息發布和言論違反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

            (八)組織或參與黃賭毒以及傳銷活動,包括利用網絡從事這些活動。

            第七條  廉潔執教方面

            (一)在招生、考試、推優、評先、入黨、選拔班干、獎(助、貸、補)學金評定和教職員工崗位聘用、職稱評聘、績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謀取私利。

            (二)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

            (三)參加由學生及家長支付費用的宴請、旅游、健身休閑等娛樂活動。

            (四)在授課、實習實踐、考試等人才培養環節,違規收取費用或獲得不當利益。

            第八條  其他方面

            其他有損教師職業聲譽、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對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

            第九條  師德失范行為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條  師德失范行為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

            (一)學院各職能部門、各教學部門為師德失范行為舉報受理單位和調查取證單位,黨委組織部(人事處)、監察室等相關部門為復核單位,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為監督單位。

            (二)師德失范行為受理與調查處理流程

            1.受理單位接到群眾舉報或自行發現線索后,須在第一時間 報告組織部(人事處)和監察室,并開展調查核實取證。

            2.調查核實結束,受理單位將取證事實報組織部(人事處)。

            3.組織部(人事處)聯合監察室等部門對舉報案件進行復核。

            4.根據復核結果,組織部(人事處)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學院。失范行為人是黨員的,由紀檢部門提出黨紀處分意見;屬于學術范疇的,征求學院學術委員會鑒定意見。

            5.學院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研究決定。

            6.組織部(人事處)會同有關部門執行處理決定。

            7.處理材料存入教職員工個人人事檔案。

            8.教職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可向組織部(人事處)遞交書面申訴材料,提供新證據,由組織部(人事處) 牽頭組織復查和答復。

            (三)對教師師德失范行為實行“一票否決”

            對出現師德失范行為的教職員工,一經查實,取消當年度評 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資格,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 下處理:

            1.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 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個月。

            2.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文件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據《教師資格條例》按程序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4.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

            第十一條  實行師德師風建設主體責任制和問責制

            (一)師德師風建設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

            (二)各二級機構黨總支、行政承擔本部門師德師風建設的主體責任,部門主要黨政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教職員工師德師風教育和考核督查。學院將師德師風建設列為二級機構黨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標考核的內容。

            (三)對二級機構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1.師德師風建設工作不到位;

            2.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3.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4.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5.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 影響;

            6.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問責方式為扣減本單位和黨總支主要負責人的績效,并依據 情節輕重,同時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 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四章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和學院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時,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組織部(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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