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教育部《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師〔2018〕16號)、《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人〔2011〕11號)、《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意見》(教師〔2005〕1號)、《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教師〔2014〕10 號)、《關于深化高校教師考核評價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7 號)以及《中共廣東省委教育工委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建立健全教師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教工委〔2015〕5號)精神,建立健全我院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根據《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和《汕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有關規定以及新時代對廣大教師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考核對象、內容、原則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全院受聘教師職務的教職工(含輔導員)。實驗實訓人員、外聘兼職教師參照執行。
第三條 考核內容包括堅定政治方向、自覺愛國守法、傳播優秀文化、潛心教書育人、關心愛護學生、堅持言行雅正、遵守學術規范、秉持公平誠信、堅守廉潔自律、積極奉獻社會等十個方面(考核詳細內容見附件)。
第四條 考核原則:
(一)堅持價值引領,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我校教師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堅持師德為上,以立德樹人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增強我院師德師風建設的針對性和貼近性;
(三)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教師主體地位,激發我院教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榮譽感,規范職業行為,明確師德底線;
(四)堅持公平公正,注重宣傳教育、示范引領、實踐養成相統一,政策保障、制度規范、法律約束相銜接;
(五)堅持改進創新,探索我院師德師風建設的規律和特點,增強師德師風建設的實際效果和擔當作為意識。
第三章 考核組織、方法、程序
第五條 學院成立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委員會,全面領導學院師德師風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校師德師風考核工作。
(一)師德師風建設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院長 ,副組長:其他學院領導。成員:黨委辦公室(黨委宣傳部)、學院辦公室、紀委(監察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學生工作部、人事處、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計劃財務處、科研設備處、教學督導室、圖書館、工會、婦委會、團委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各系(部)主要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
(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院人事處,負責學院師德師風建設日常工作,協調落實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具體指導和檢查監督師德師風建設工作。
(三)各系(部)成立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小組,由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由班子成員、學生思想教育管理科科長、辦公室主任和教師代表組成。負責本系(部)師德師風建設工作,落實學院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委員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具體組織本系(部)教師師德師風考核工作,確保師德師風建設活動不斷深入開展。
第六條 考核每年進行一次,與教師年度考核一并進行。由各系(部)組織,作出綜合評議結論和等次。
(一)考核方法、程序為:個人自評、綜合評議、確定等次、反饋結果、做出評定結論、結果公示,結果存入教師人事檔案。
(二)個人自評。主要由教師本人對照《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師德師風考核評價表》考核標準,逐項自我評定,填寫自評表,上交所在系(部)。自我評價按“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級填寫
(三)綜合評議。由各系(部)對教師個人自評表進行審核,并組織學生測評和同事互評(各系(部)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設計制定測評表),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小組研究作出綜合評議初步結論。
(四)考核等次。召開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級。
(五)結果反饋。由各系(部)黨政領導向參加考核的每位教師反饋綜 合評定結果和等次。確定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師說明理由,聽取教師本人意見。
(六)結果公示。教師本人同意對自己的綜合評定結果。由各系(部) 統一組織,面向本系(部)師生公示 5 個工作日。
第七條 在自我評價、學生測評、同事互評、系(部)考評各項測評中,其中:
(一)所有評價表十項內容和綜合評定全部為優秀者,能模范遵守《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取得突出業績,得到同行公認,受到學生愛戴的,考核等次確定為“優秀”。“優秀”比例不超過各系(部)接受考核總人數的20%。
(二)所有評價表十項內容和綜合評定全部為合格及以上者,能遵守《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履行崗位職責的。考核等次確定為“合格”。
(三)所有評價表十項內容和綜合評定全部為基本合格及以上者,基本能遵守《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基本能履行崗位職責的,考核等次確定為“基本合格”。
(四)有評定意見為“不合格”的,須由評定者寫明詳細事實,不寫明的按無效處理。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損害國家利益、國家形象和人民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影響社會穩定和校園和諧、宣揚邪教和宣傳封建迷信和其它不利于學生健康成長言行的;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有壓制打擊不同學術流派和學術觀點的專制行為或學術失范和學術不端行為;
(四)有從事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以陳舊的教學內容和落后的教學方法敷衍學生、拒絕學生合理要求的;
(五)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獎學金評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有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其家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或通過向學生推銷書刊等商品獲取利益的;
(七)有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八)其它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范,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第九條 對經師德師風考核公示無異議的教師,由各系(部)將師德師風報告及等次填入本年度考核表中“部門主管領導評語及等次意見”欄內。并把“系(部)考核情況報告”(書面蓋公章)及名單報學院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人事處備案。
(一)教師本人對本單位評定結果有異議,或公示后有情況反映的, 由各系(部)負責組織對有關情況進一步核實,依據相關規定,經系(部)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小組、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做出綜合評定。
(二)教師對本系(部)核實后做出的綜合評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結果后一周內向學院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本人不申訴或逾期的按照所在系(部)綜合評定結果確定。
第四章 監督體系
第十條 強化師德師風監督,有效防止師德師風失范行為。構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師德師風監督體系,發揮學生評教機制及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術委員會等在師德師風建設中的作用。
第十一條 學院利用校園網等平臺建立的書記、院長信箱和師德師風投訴舉報平臺,及時發現師德師風失范行為。學院每年將組織進行對教師師德師風滿意度測評(學生及家長)。
各系(部)應及時糾正師德師風不良傾向和問題,并做好勸誡、督促整改工作。學院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委員會對師德師風問題有訴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復。
第十二條 建立問責機制。對教師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監管不力、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追究各系(部)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和獎懲
第十三條 教師師德師風考核作為教師評先評優的首要條件。考核結果是年度考核、績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年度考核才能評為優秀。
第十四條 教師師德師風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聘、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績效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同等條件下,經學院表彰為全院師德師風先進人物的, 在職務(職稱)晉升、崗位聘任、百千萬人才工程遴選、骨干教師、 學科(學術)帶頭人選培、各類高層次人才工程評選和表彰獎勵時優先考慮。
第十六條 教師師德師風考核 “不合格”的,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開除。
警告、記過處分期間,教師職務(職稱)評審、評優獎勵實行“一票否決”。具體有:
(一)師德師風考核結論為“不合格”的,當年年度考核、績效考核以及所在崗位聘期考核結論為“不合格”。
(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時,對師德師風考核存在問題者,嚴格按照上級和學院相關文件要求執行;對凡因出現師德師風問題而延遲申報者,一律不得破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
(三)在評優獎勵、各級各類骨干人才工程評選時,同等情況下,師德師風考核結論為“優秀”的予以優先考慮;師德師風考核結論為“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對已入選者,若師德師風考核結論不合格,將取消其稱號或資格,停止支持。
(四)根據教育部教師〔2005〕1號文件規定,對有嚴重失德行為、影響惡劣者一律撤銷教師資格并予以解聘;根據教育部教人〔2011〕11號文件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者,一經查實,一律予以解聘,依法撤銷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各系(部)要建立健全師德師風考核檔案。對師德師風表現突出的,要予以重點培養、表彰獎勵;對師德師風表現不佳的,要及時勸誡、督促整改;對師德師風表現失范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師德師風考核評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