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學院教職工因公出差及外出考察工作的管理,本著節約經費、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則,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暫行規定適應于學院因公出差、公派外出培訓及外出考察的教職工。
第二條 審批流程
(一)各部門應統籌安排外出人員。上級要求參加的會議,按照會議通知要求指派人員參加;學術性會議的經費來源為個人負責的,獲得校外科研經費資助的,申請人持會議通知,報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聯系)部門院領導批準后出席;無預算無經費來源的學術性會議和培訓一般不予支持參加。
(二)填寫審批表。出差前,出差人需認真填寫《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因公出差審批表》(見附表),在人事處郵箱自行下載使用(人事處公共郵箱:szyrsc2015@126.com,密碼:83582252)。《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因公出差審批表》一式兩份,一份交人事處(組織部)備案,一份自己留存(出差回來后到計劃財務處報銷時用)。未填寫《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因公出差審批表》并經領導批準的,一律不得出差和不給予報賬。
(三)嚴格審批:
1.院領導(紀委書記、副院長)出差,須事前報請學院主要領導(院長、黨委書記)批準。
2.中層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除上級指令性要求參加的之外,應提前一周申請,出差時間在3天(含)以內的由分管(聯系)部門院領導批準,3天以上由分管(聯系)部門院領導同意后報請學院院長批準。
3.中層部門副職出差,出差在3天(含)以內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3天以上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報請分管(聯系)院領導批準。
4.副科級及以下人員出差,出差在3天(含)以內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出差3天以上至5天(含)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專任教師須同時報教務處或科研設備處)審批;出差6天(含)以上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人事處(專任教師須同時報教務處或科研設備處)簽署意見后報分管(聯系)院領導批準。
第三條 各部門要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每人參加學術性會議、培訓外出每年應控制在2次以內。每次因公出差人數應控制在1人以內,天數為3-5天,上級文件要求參加的按文件通知為準,學院組織的按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教職工因公出差要嚴格遵守“八項規定”;要加強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出差報銷項目均需按學院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援藏、援疆、被省、市直選調(抽調)到省直、市直單位掛職鍛煉或開展專項工作的干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出差因故提前或延期,出差人應按照審批權限向部門領導或分管(聯系)部門院領導說明情況,并在《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因公出差審批表》上補充說明。
第七條 監察室要定期對本暫行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及時向學院領導報告。
第八條 附 則
(一)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學院人事處、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二)本暫行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因公出差審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