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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進修培訓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發布人:人事處復審  發布時間:2021-06-24   瀏覽次數:10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院教職工進修培訓的管理工作,保證進修培訓的質量和效益,著力建設一支符合學院教育改革與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教師隊伍,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堅持和貫徹“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以提高全員素質為目標,以高素質師資隊伍建設為重點,根據學院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分輕重緩急加強各類人員的進修培訓。

            第三條  進修培訓的基本原則:

            (一)總量控制,計劃安排原則。根據學院教職工隊伍現狀和人才培養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地安排教職工參加進修培訓。在具體安排時,優先安排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

            (二)專業對口,學用一致原則。堅持進修培訓專業和內容與其原所學專業相同或相近,與其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一致。

            (三)重點優先,注重實效原則。堅持優先選拔學院重點建設優勢專業群與精品在線開放課程、品牌專業建設、教學團隊和新建專業等所需的教師參加進修培訓,加強教師進修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脫產與不脫產相結合,就近培訓為主原則。堅持以不脫產的業余進修培訓為主,就近(省內)培訓為主;異地進修培訓為輔,著眼于更新知識,全面提高素質。

            第四條 進修培訓分為學歷學位教育、學術訪問、課程進修、“雙師素質”教師培訓及其他各類指令性培訓。不包括黨政干部培訓及上級組織相關各類黨政干部指令性培訓等。

            第五條  選送參加進修培訓的教職工,應是思想和業務素質好,能安心本職工作,積極承擔各項工作任務。要妥善處理好工作與學習關系,樹立個人業務進修培訓服從學院整體工作安排的觀念。


            第二章  進修培訓的適用對象

            第六條  學歷學位教育的適用對象是來學院工作滿年以上的在編在崗教學、科研和管理人員,重點是專任教師,尤其是45周歲以下的中青年骨干教師和專業(學科)帶頭人。

            (一)學院原則上只負責學歷提升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且支持教師報考定向培養博士研究生。報考專業原則上應與自己原所學專業相同或相近、與自己現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一致。

            (二)非專任教師,申報時須按所學專業征得相應學系()的同意,并納入學系人才培養計劃,以有利人才培養的專業與學科“歸隊”。

            (三)報考非在職研究生的教職工,應與學院解除聘用關系,學院不予保留其事業編制。                                       

            第七條  學術訪問旨在提高教學和科研人員的學術水平,了解專業和學科前沿動態和發展趨勢。學術訪問的適用對象是在高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扎實、教學科研能力較強,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45周歲以下兼具碩士以上學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在編在崗教學和科研人員。師德表現特別優秀或具有突出創新能力的優秀骨干教師,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職稱、學歷的限制。

            第八條  課程進修旨在提高課程教學質量,主要服務于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新開設課程。課程進修的適用對象為在編在崗教師。課程進修時間不超過一個學期。

            第九條  “雙師素質”教師培訓旨在加強對專業教師實踐教學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的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適應學院教學與改革發展需要的“雙師素質”教師隊伍。各系(部)每年要依據實踐教學需要制定教師頂崗實踐計劃,分期分批安排從事專業實踐教學的教師到企業等生產、管理、服務部門進行實踐鍛煉,培訓時間不超過一個學期。

            第十條  其他各類指令性培訓指除以上進修培訓類別以外的各種指令性培訓,如高校教師崗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年度繼續教育培訓等各類上級教育或人社等部門的指令性培訓。指令性培訓由職能部門按照相關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其他需要培訓的項目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后方可進行。

            第三章  進修培訓計劃的制定與審定

            第十二條  進修培訓計劃向院級及以上品牌專業建設和課程建設傾斜;未列入進修培訓計劃的教職工,學院不給予經費資助。

            第十三條  學院各部門根據人事處、教師發展中心的通知需按統一要求制定下一學年度的部門進修培訓計劃,并報送人事處、教師發展中心。報送前,系()的進修培訓計劃須經系()黨政聯席會審定,管理機構和教輔機構的進修培訓計劃須充分征求本部門的干部職工意見;未按要求報送進修培訓計劃的部門,將不予以安排。

            第十四條  人事處、教師發展中心每年年底根據學院師資隊伍建設總體規劃以及各部門報送的進修培訓計劃,擬定學院下一年度學院教職工進修培訓計劃,報學院領導審定。

            第十五條  為保障各教學機構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各系()每年安排參加脫產進修培訓的教師應控制在本系()教師總人數的10%以內。

            第四章  進修培訓的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除學院統一組織舉辦的集中培訓外,教職工參加進修培訓應按如下要求辦理:

            (一)個人申請。參加進修培訓的教職工,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進修培訓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附件2),學歷學位教育還需附上《招生簡章》。

            (二)所在部門審核。申請人所在部門根據進修培訓年度計劃,擇優選派,并在申請人填寫的《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明確意見。

            (三)教務處審核。專任教師申請參加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新增專業等的培訓須報送教務處審核,并在《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明確意見后報分管教學副院長審批。

            (四)人事處、教師發展中心審核。除須送教務處審核外的其他各類進修培訓由人事處、教師發展中心根據學院教職工進修培訓年度計劃以及申請人所在部門的意見,審核申請人的進修培訓申請,并在《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明確意見后報分管人事副院長審批。

            (五)專業教研室(實驗實訓管理辦公室)主任、副科級以上干部參加進修培訓的經分管人事副院長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六)協議書簽訂。教職工獲批準參加的進修培訓學歷學位教育、學術訪問、課程進修(進修時間在1月以上)、“雙師素質”教師培訓(培訓時間在1月以上)的,應與學院簽訂相關協議書。

            第十七條  所在部門、教務處和人事處、教師發展中心要嚴格審核組織培訓方的單位性質和資質、培訓的必要性以及經費承擔情況,嚴禁參加無實質內容培訓項目,嚴禁參加與公務無關的培訓項目。

            第十八條  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的,一律不予選派;擅自參加進修培訓的,不享有學院進修培訓的相關待遇;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九條  申請攻讀高一層次研究生學歷或學位每人原則上僅限一次;教職工進修培訓結束后,原則上三年內不再安排除指令性培訓外的其他形式進修培訓。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批準進修培訓申請:

            (一)未列入年度進修培訓計劃的(因特殊情況經學院審批通過的除外)

            (二)所在部門未審批通過的;

            (三)不服從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崗位職責的;

            (四)近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五)來學院工作未滿年的;

            (六)參與中長期(超過三個月)進修培訓的,年內原則上不能再參與中長期培訓;

            (七)在職攻讀高一層次學歷或學位在規定的學習期間和個別經批準延長學習期限仍未獲得相應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以及非學院原因中途要求退學的;

            (八)因其他原因,學院不予批準的人員。

            第五章  進修培訓的經費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按照專業技術人員年度工資總額1.5%的標準,通過年度經費預算,設立進修培訓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學院進修培訓經費納入專業建設、課程建設項目經費,向重點建設專業、以及新增專業(僅限開始招生的前兩年)、改造專業(僅限開始招生的前兩年)重點課程傾斜。

            第二十三條  委托培養博士研究生的學費報銷總額原則上不超過4萬元;未獲得相應學位的,其進修培訓費用由其個人承擔。博士生研究生學習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年。

            第二十四條  獲上級部門公派的國內訪問學者和在培養期的“千百十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進修培訓費用報銷標準,按上級有關文件和培養協議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教師參加課程培訓,培訓期滿取得相應證書,學院按規定給予報銷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專業課教師專業對口參加“雙師素質”教師培訓,培訓期滿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屬于上崗必備的培訓,經學院領導事先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參加其他各類指令性培訓,上級有明確規定的,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上級未作明確規定的,屬于上崗必備的培訓,經學院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八條  各類培訓報銷經費的其他要求如下:

            (一)學費。僅指按通知明確規定且通過學院審批通過的學費或培訓費,書籍資料費、打印費、實驗費、辦證費等不予報銷。

            (二)伙食補貼。

            進修培訓時間在7天以內(7)的,每人每天補助100元;進修培訓時間在8-15天的,超過7天的部分每人每天補助80元;16天以上一個月以內的,超過15天的部分每人每天補助64元;超過一個月的部分不予補貼,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包括在途天數。

            學歷學位教育和學術訪問以及培訓單位收取的培訓費中已包含食宿的,不得享受此項補貼。

            學院組織的集體外出培訓,按往返2天計算,汕頭市外每人每天補助100元,汕頭市內不補貼。

            (三)住宿費憑有效票據報銷。對于超過半個月的住宿,需進修培訓前進行申報,經學院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住宿費按《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修訂)》中住宿費標準的80%執行。

            (四)差旅費僅限到常駐地(汕頭市中心城區,即龍湖區、金平區、濠江區)以外地區培訓期間所發生費用,包括城市間交通費、運雜費和市內交通費。

            除學歷學位教育不予報銷外,其他各類進修培訓的差旅費限報一個往返。

            市內交通費按往返2天計算,汕頭市外每人每天80元,汕頭市非中心城區每人每天40元。學期中因公返回,按“誰召回誰負責經費”的原則,由召回者從其相關業務費用中為其報銷差旅費;因私返回,一切費用自理。前往培訓點或返回學院途中,因故停留或前往另外的地方,其間發生的一切費用,不在進修培訓經費中報銷。

            公派出國訪學,除報銷出國往返差旅費外,最多按相應標準限報兩次辦理出國護照和簽證的住宿費、車費。

            由學院派車的外出培訓和學院組織的集體外出培訓不予補貼市內交通費。

            以上如上級有新的文件政策規定的,按新政策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碩士研究生及以下層次的學歷學位進修培訓,費用自理,學院不予承擔。

            第三十條  教職工報考高一層次學歷或學位的專業與原所學專業及現從事崗位工作不一致的,其培訓費自理;報考第二學歷或學位的,其培訓費自理。

            第三十一條  學院原則上不再向參加學歷學位進修培訓人員借支培訓經費。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進修培訓結束后須將獲取的有關證書和證明材料以及總結交人事處、教師發展中心驗證登記備案和審核,計劃財務處憑人事處、教師發展中心審核意見和學院領導審批意見按規定報銷培訓費(上級主管部門指令性培訓除外);同時將進修培訓檔案交人事處歸檔。

            第三十三條  進修培訓費原則上應在學習期滿后3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學歷學位教育的進修培訓費原則上應在獲得學歷學位證書6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報銷人必須憑《審批表》、有效票據、培訓協議書和證書原件(復印件)在培訓結束時辦理報銷,材料欠缺一律不予報銷。

            第六章  進修培訓期間的待遇與其他

            第三十四條  經學院批準攻讀在職博士學歷()、參加國內學術訪問、參加課程進修、“雙師素質”教師培訓等各類培訓的教職工,其離崗期間的相關待遇按照學院績效工資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及與學院簽訂的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進行發放。

            第三十五條  離崗參加進修培訓的教職工確因工作需要中途返回,原則上工作時間以學期為單位。擬返回人員在上學期期末應向所在部門申請,落實工作任務,報人事處審批,從返回的下學期開始學院按在崗人員兌現院內各項補貼。

            第三十六條  未能按期完成進修培訓任務的教職工,因特殊原因經學院同意延期的,延期階段的培訓費自理。離崗培訓的,學院停發延期階段院內各項補貼。未經學院同意延期者,學院不予報銷進修培訓的費用,并從超期當月起停發工資及各項補貼。

            第三十七條  參加進修培訓的教職工,按規定完成進修培訓任務,表現良好,其年度考核應視為合格,且工資按上級有關政策正常晉升、工齡計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均不受影響。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離崗參加進修培訓后,有以下情況之一者,需退回在離崗進修培訓期間學院所支付的全部工資、獎金和補貼

            (一)超過返回學院報到時間兩個月,未辦理返回報到手續的;

            (二)未完成規定進修培訓任務或不能提供完成進修培訓任務的證明材料;

            (三)在進修培訓期間,違反學院或培訓單位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

            (四)在進修培訓期間,自費出國、調離學院、辭職的。

            第三十九條  參加進修培訓的教職工每次離崗參加進修培訓時,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由部門負責考勤,按月報人事處。

            第四十條  外出進修培訓的已婚育齡女教職工如錯過學院統一組織的婦檢,應自行進行婦檢,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部門繳交婦檢報告單,再由部門統一上交人事處及計劃生育工作部門。

            第七章  進修培訓的服務期限及違約處理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在職參加學歷學位教育、國內訪問學者等屬于離崗帶薪參加進修培訓一學期以上的,必須在進修培訓結束后返回為學院服務,實行服務期制度。博士研究生學成、國內訪問學者人員和公派出國人員訪學結束返回學院報到后的服務期均為六年。

            第四十二條  服務期的履行時間,從進修培訓協議明確的返回學院報到上崗時間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計為1個月。服務期內又參加進修培訓須規定新服務期,新服務期與未滿服務期合并計算。進修培訓期間不計入服務時間。

            第四十三條  參加進修培訓的教職工在服務期內因個人原因調離、辭職而離開學院的,應向學院交納服務年限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學院為其支付的進修培訓費用的兩倍以及離崗進修培訓期間工資收入等。其中學院支付的進修培訓費用按服務年限分攤折算;離崗進修培訓期間的工資收入含財政統發工資、基礎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公積金和社會保險的學院支付部分等收入。

            第八章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學歷學位教育限國民教育系列。

            第四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進修學習培訓暫行規定》(汕職院發〔201528)同時廢止。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進修培訓審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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