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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考勤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發布人:人事處復審  發布時間:2020-07-22   瀏覽次數:12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考勤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教職工的考勤管理和干部管理、監督,增強組織紀律觀念,確保學院各項教育教學管理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制度》(暫行)和上級關于從嚴教育管理干部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學院全體在職教職工。

            第二章  考勤原則

            第三條  行政、教輔、工勤人員,以及見習期專任教師實行坐班制。

            第四條  專任教師(不含見習期人員)不實行坐班制,按學院有關規定完成教學任務、科研任務,以及參加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公益活動及會議等集體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

            專業教師須根據教學任務安排計劃授課不得無故隨意調課、停課,當月沒有教學任務安排的,須于當月的前3個工作日內到所在系(部)登記報備。

            第五條  學院各校區作息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在學院作息制度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各部門應嚴格紀律,加強考勤管理,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六條  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每月第一個工作周內,將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表》等考勤情況相關材料報送人事處備案。

            第七條  人事處負責統一管理學院考勤工作。

            第三章事假

            第八條  教職工原則上應利用業余時間或公休假日處理個人私事,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離開工作崗位的,應請事假。事假每次一般在2天(含)以內,最多不超過5天(含),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有特殊原因的,可酌情處理。

            第九條  事假期間待遇

            (一)事業編制教職工財政工資部分

            一個月中事假累計超過7天不足10天(含)的,當月崗位津貼按50%發放;超過10天的,當月特區津貼按70%發給,當月崗位津貼停發。

            全年事假累計在1個月以內(含)的,基本工資照發;超過1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基本工資按80%發給;超過2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基本工資按60%發給;超過3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基本工資停發。

            (二)事業編制教職工績效工資部分

            事業編制教職工全月事假累計在7天(含)以內的,按事假天數乘以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的5%扣款;

            全月事假累計超過7天不足10天(含)的,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校內部分按50%發放,并按事假天數乘以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的5%扣款;

            全月事假累計超過10天的,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全年事假累計超過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扣發當年度績效考核獎金。

            (三)非事業編制教職工全月事假累計10天(含)以內的,按事假天數乘以當月基礎崗位工資及獎勵性工資之和的5%扣款;超過10天的,按事假天數乘以當月基礎崗位工資的5%扣款,并扣發當月獎勵性工資及有關津補貼。

            (四)年度考核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超過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不予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五)工齡計算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不計工作年限(即工齡中斷),也不作為累計計發教齡津貼的工作年限。

            第四章  病假

            第十條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或休養的,應請病假。凡病假超過3天(含)的,須由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疾病證明。

            第十一條  病假期間待遇

            (一)事業編制教職工財政工資部分

            全年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含)的,基本工資照發。全年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發9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全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崗位津貼按60%發給,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發7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本工資發80%;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發90%

            (二)事業編制教職工績效工資部分

            事業編制教職工全年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含)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照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病假天數乘以月獎勵性績效工資的3%扣款;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含)的,從第3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校內部分發80%,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校內部分發60%,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

            (三)非事業編制教職工全月病假累計20天以內(含)的,按病假天數乘以當月基礎崗位工資及獎勵性工資之和的3%扣款;超過20天的,按病假天數乘以當月基礎崗位工資的3%扣款,并扣發當月全部獎勵性工資及有關津補貼。

            (四)年度考核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60個工作日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超過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不予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五)工齡計算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不計工作年限(即工齡中斷),也不作為累計計發教齡津貼的工作年限。

            第五章 婚假

            第十二條  教職工按國家法定年齡辦理登記結婚的,自登記結婚之日起3個月內,可請婚假。婚假假期3天(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請婚假須出具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經批準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十三條  婚假期間待遇

            婚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婚假給予路程假的,路程假按事假處理,路程費用自理。

            第六章  探親假

            第十四條  教職工符合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條件的,可以申請探親假。國(境)內探親的,原則上應在寒暑假進行,不再給假;國(境)外探親的,也應在寒暑假進行,假期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探親假期間待遇

            國(境)內探親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往返路費按國家規定發放。國(境)外探親假期間工資、國(境)內往返路費按國家政策規定發放,國(境)外路費自理。

            第七章  生育假

            第十六條  女教職工的產期、節育、人工流產等假期,均按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并須由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證明。

            (一)產假

            女教職工正常產假17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或剖腹產)的,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42天。

            (二)計劃生育假

            女教職工放環,給假3天,取環給假1天,結扎給假21天;男教職工結扎給假7天。

            (三)陪產假

            男教職工在配偶生育后,可在其配偶產假期間享受15天陪產假。

            第十七條  生育假期間待遇

            事業編制女教職工產假期間,財政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正常發放,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中的教學(行政)工作量補貼、月工作量獎及特殊崗位補貼。非事業編制女教職工產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

            事業編制女教職工哺乳假期間,財政工資中的基本工資按75%發給、崗位津貼按60%發給,校內基礎性績效工資按60%發給,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非事業編制女教職工哺乳假期間,只發放基礎崗位工資和節日慰問金,其他停發。

            計劃生育假、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八章  喪假

            第十八條  教職工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的父母去世的,可請喪假,假期5天(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喪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實際需要另給路程假。

            第十九條  喪假期間待遇

            喪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喪假給予路程假的,路程假按事假處理,路程費用自理。

            第九章  遲到、早退與曠工

            第二十條  遲到、早退的認定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遲到工作崗位超過10分鐘的認定為遲到。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提前離開工作崗位超過15分鐘的認定為早退。

            第二十一條  遲到、早退的處理

            每周遲到、早退2次及以上的,全院通報批評。

            每年遲到和早退累計超過20次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二條  曠工的認定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曠工處理:

            (一)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離職守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四)未辦理或超過一周(7天)未補辦請假手續的;

            (五)無故不參加學院會議的,按曠工半天處理;

            (六)其他構成曠工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曠工的處理

            對曠工人員,學院將予嚴肅處理,并按曠工的天數扣發工資。全月曠工半天的,扣發當月財政工資與績效工資校內部分之和的10%;累計1天的,扣發當月財政工資與基礎性績效工資之和的50%、獎勵性績效工資的20%;累計2天及以上的,扣發當月財政工資和績效工資。

            對曠工人員,除扣發工資外,還將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擅自脫離崗位,連續曠工超過5天(含)或1年內累計達10天,不履行崗位職責的,當年年度考核應評定為“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者,當年不得申報職稱、晉升、干部提拔。

            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國家相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辦理解聘手續。

            第十章  請假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請假審批權限

            (一)院級正職領導干部請假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院級副職領導干部請假,由院長、書記審批。

            (二)中層正職(或主持全面的副職)領導干部請假1天的,由分管(聯系)院領導審批;2天(含)以上的,由分管(聯系)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院長、書記審批。

            (三)中層副職領導干部請假1天的,由所在部門正職(或主持全面的副職)領導審批;2天(含)以上的,由所在部門正職(或主持全面的副職)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分管(聯系)院領導審批。

            (四)副科級干部及其他教職工請假3天(含)以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3天以上至5天(含)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專任教師須同時報教務處)審批;6天(含)以上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人事處(專任教師須同時報教務處)簽署意見后報分管(聯系)院領導審批。

            第二十五條  涉及出國(境)的請假

            教職工因私請事假涉及出國(境)的,除按本辦法辦理請事假手續外,另須按學院有關教職工出國(境)管理的規定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其中:

            (一)院級正職領導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副處級及以上干部、部門主持全面工作的中層領導,須報黨委組織部(人事處)部長(處長)、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院領導、學院主要領導等三個環節的審批。

            (三)正、副科級干部(不包括部門主持全面工作的干部),須報所在部門領導、黨委組織部(人事處)部長(處長)、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院領導等三個環節的審批。

            (四)其他教職工出國(境)的,須報所在部門領導、黨委組織部(人事處)部長(處長)等兩個環節的審批。

            第十一章  請、續、銷假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學院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教職工由于個人的原因不能出勤的,須嚴格按規定辦理請假、續假、銷假手續。

            第二十七條  請假

            教職工因病、事等各種原因需要離開工作崗位時,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應填寫《教職工請假(報告、出差)單》,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按審批權限審批,經批準并辦好工作移交手續后,方能離開工作崗位。

            如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形式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并于準假3天(含)內補辦請假手續。本人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及時委托他人代辦。

            教職工應及時將經批準的《教職工請假(報告、出差)單》原件送交人事處備案,復印件送交所在部門留存備查。

            第二十八條  續假

            教職工請假期滿后,必須按時到崗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必須在假期期滿前3天,未到崗工作且未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含)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按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期滿后

            第二十九條  銷假

            教職工請假期滿后或提前回崗工作,本人應在回崗3天(含)內到所在部門辦理銷假手續。未按時銷假的,部門考勤員應及時向人事處報告,并按超假處理。

            第十二章  公務外出管理

            第三十條  學院將規范管理教職工因公出差、公派參加各類行政(學術)會議、培訓及外出考察等公務外出活動。各部門要從嚴控制公務外出人數和天數。每人每年外出參加學術性會議、培訓一般不超2次。每次公務外出人數一般不超2人,天數一般為3-5天。上級文件要求參加的按文件通知為準,學院組織的按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務外出人員必須提供會議通知(電話通知的,應提出書面說明)或邀請函等書面材料,填寫《教職工請假(報告、出差)單》,并按以下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院級正職領導干部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院級副職領導干部由院長、書記審批。

            (三)中層正職(或主持全面的副職)由分管(聯系)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院長、書記審批。

            (四)中層副職領導干部由所在部門正職(或主持全面的副職)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分管(聯系)院領導審批。

            (五)副科級干部及其他教職工由所在部門負責人、人事處(專任教師須同時報教務處)簽署意見后報分管(聯系)院領導審批。

            第三十二條  公務外出人員要嚴格遵守“八項規定”;要加強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出差報銷項目均需按學院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三十三條  援藏、援疆、被省、市直選調(抽調)到省直、市直單位掛職鍛煉或開展專項工作的干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公務外出因故提前或延期的,公務外出人員應按照審批權限向部門領導或分管(聯系)部門院領導說明情況,并提交書面補充說明。

            第三十五條  計劃財務處要嚴格財務報賬審核;監察室(審計室)要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及時向學院領導報告。

            第十三章  領導干部外出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副科級以上干部凡在非國家法定節假日、非公休日外出離開汕頭市的,包括因公出差(包括外派辦理公務、參加各類行政或學術會議、外派培訓及外出考察等公務外出活動等)以及因私離開汕頭市當天不能返回的,應辦理報告手續。

            第三十七條  因公務外出離開汕頭市的,按本辦法第十二章“公務外出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因私外出離開汕頭市的,報告內容應包括目的地、外出天數以及事由,并按外出報告程序審批。涉及工作時間外出的,需按本暫行辦法辦理請假手續;涉及因私出國(境)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和學院有關因私出國(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因私外出報告權限

            (一)院級正職領導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院級領導副職外出應向院長、黨委書記報告,同時告知黨委辦公室、學院辦公室、黨委組織部。

            (二)中層正職(或主持全面的副職、部門負責人)領導干部外出應向分管(聯系)院領導、院長、黨委書記報告。同時告知黨委辦公室、學院辦公室、黨委組織部。

            (三)中層副職領導干部外出應向部門負責人、分管(聯系)院領導報告。

            (四)副科級干部外出3天以內(含3天)的應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3天以上的應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聯系)院領導報告。

            (五)教學機構專業教研室(實驗實訓管理辦公室)主任外出參照內設科長(主任)的報告程序執行。

            (六)一般教職工外出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

            (七)因私外出的應提前填寫《教職工請假(報告、出差)單》,并按報告權限進行審批,同時須做好相關工作安排確保工作不受影響。特殊情況下可先通過短信或電子郵件報告,并在返回后的5天內補辦理紙質報告單。外出返回后,應在2天內向外出時報告的領導口頭報告。

            第四十條  領導干部外出前應妥善安排好所負責的各項工作。各部門中層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同時外出,確因需要同時外出的,應在報告中說明。

            第四十一條  領導干部外出期間應保持通信暢通,若分管的工作或負責的部門發生重大突發性事件,應及時返回,到崗履職。

            第四十二條  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學院領導干部外出報告制度。對不按規定報告的領導干部,將給予嚴肅批評,直至紀律處分,由此造成所分管的工作或負責的部門發生事故的,追究其有關責任。

            第十四章  其他規定

            四十三條  為確保在寒暑假期間,學院各項工作正常開展,行政、教輔、工勤人員(含非事業編制教職工)寒暑假期間實行輪休值班制度。

            各部門要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安排寒暑假的輪值計劃(輪值計劃要包括輪值人員姓名、聯系電話、值班日期、工作事項和工作地點等),并須在放假前15天將輪值計劃一式二份由部門領導簽名并加蓋部門章,報送學院辦公室及人事處備案。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批準的脫產進修、國內外訪學、脫產到企業(行業)兼職的,均須向人事處報備。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考勤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原《汕頭職業技術學院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原《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因公出差及外出考察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除。涉及內容如國家、省、市有新政策規定的,按新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人事處(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附件:.教職工請假(報告、出差)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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