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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發布人:人事處復審  發布時間:2019-08-23   瀏覽次數: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高等學校教師為我國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創造性,激勵教師提高教育水平、學術水平及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設置的工作崗位。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各級職務實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

             

              第三條 高等學校的教師編制應依據國家規定的師生比例確定。教師職務應有合理結構。高等學校及校內各專業、學科的各級教師職務定額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助教的職責

             

            l、承擔課程的輔導、答疑、批改作業、輔導課、實驗課、實習課、組織課堂討論等教學工作(公共外語、體育、制圖等課程的教師還應講課),經批準,擔任某些課程的部分或全部講課工作,協助指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

             

            2、參加實驗室建設,參加組織和指導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方面的工作。

             

            3、擔任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參加教學法研究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

             

              第五條 講師的職責 

             

            1、系統地擔任一門或一門以上的課程的講授工作,組織課堂討論,指導實習、社會調、查,指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

             

            2、擔任實驗室的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實驗教學工作,編寫實驗課教材及實驗指導書。

             

            3、參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參加教學法研究,參加編寫、審議教材和教學參考書。 

             

            4、根據工作需要協助教授、副教授指導研究生、進修教師等。

             

            5、擔任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據工作需要,擔任輔導、答疑、批改作業、輔導課、實驗課、實習課和指導學生進行科學技術工作等教學工作。

             

              第六條 副教授的職責

             

            1、擔任一門主干基礎課或者兩門或兩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其中一門應為基礎課,包括專業基礎課或技術基礎課),組織課堂討論,指導實習、社會調查,指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

             

            2、掌握本學科范圍內的學術發展動態,參加學術活動并提出學術報告,參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根據需要,擔任科學研究課題負責人,負責或參加審閱學術論文。

             

            3、主持或參加編寫、審議新教材和教學參考書,主持或參加教學法研究。 

             

            4、指導實驗室的建設、設計,革新實驗手段或充實新的實驗內容。

             

            5、根據需要,指導碩士研究.生,協助教授指導博士研究生,指導進修教師。

             

            6、擔任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7、根據工作需要,擔任輔導、答疑、批改作業、輔導課、實驗課、實習課和指導學生進行科學技術工作等教學工作。

             

              第七條 教授的職責

             

              除擔任副教授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外,應承擔比副教授職責要求更高的工作。領導本學科教學、科學研究工作,根據需要并通過評審確認后指導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八條 高等學校教師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法紀,能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職務職責,積極承擔工作任務,學風端正。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九條 助教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學士學位;或在工作實踐中學習提高經考試或考查,確認達到學士學位水平,經過一年以上見習試用,表明能勝任和履行助教職責。

             

            2、獲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助教職責。

             

              第十條 講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擔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職務工作期間,已取得高等學校助教進修班結業證書;或確認已掌握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內容,具有本專業必需的知識與技能和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能力,能順利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書籍,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講師職責。

             

            2、獲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且已承擔兩年或兩年以上助教職務工作,具有本專業必需的知識與技能和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能力,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講師職責。

             

            3、獲得碩士學位且已承擔兩年左右助教職務工作,或獲得博士學位,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講師職責。

             

              第十一條 副教授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承擔五年以上講師職務工作;或獲得博士學位且已承擔兩年以上講師職務工作,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副教授職責,并具備下列條件:

             

            1、對本門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及時掌握本門學科發展前沿的狀況,并熟練地掌握一門外國語。

             

            2、教學成績顯著,能較好地對學生進行啟發式教學,培養其分析問題或解決問題的能力。

             

            3、發表過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出版過有價值的著作、教科書;或在教學研究方面有較高造詣;或在實驗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方面有較大的貢獻。 

             

              第十二條 教授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承擔五年以上副教授職務工作,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教授職責,并具備下列條件:

             

            1、教學成績卓著。 

             

            2、發表、出版過有創見性的科學論文、著作或教科書,或有重大的創造發明。

             

            3、在教學管理或科學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組織領導能力。

             

              第十三條 對在教學工作或科學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等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教師,其任職條件可不受學歷、學位、任職年限等規定限制。

             

            第四章 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四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指導全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工作應在各地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講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在本地區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所屬高等學校某些專業的特殊需要和教師隊伍的實際情況,可設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同意,負責所屬高等學校某些專業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其他教師職務的評審工作仍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 

             

               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成立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沒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成立教師職務評審組。部分沒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已具備條件,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也可成立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并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依據是高等學校教師的任職條件。各級職務任職資格,由相應的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審。

             

              助教任職資格,由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審定。

             

              講師任職資格,由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主管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備案;沒有成立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的學校由教師職務評審組評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主管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

             

              教授、副教授任職資格,由學校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審定的教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部分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委批準,有權審定副教授任職資格,或有權審定副教授、教授任職資格。審定的教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聘任及任命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聘任或任命應根據工作崗位需要,一般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學科組負責人依據教師任職條件推薦提出任職人選,經相應教師職務評審組織評審通過后,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教肺職務聘任及任命工作由校(;院)長負責。校()長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持設立一個臨時性組織,做好教師職務聘任或任命工作。有條件的學校也可以實行分級聘任或任命的辦法。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教師任職時,學校需明確其應履行的職責和承擔的任務,頒發聘書或任命書。任職期限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一般為二至四年,可以續聘或連任。

             

              第十九條 學校對被聘任或任命職務的教師的業務水平和能力、工作態度和成績,應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績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或繼續任命的依據。

             

              第二十條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或機關團體的工作人員到高等學校任教,經過一年以上的考察,視其業務水平及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經評審或認定任職資格后,聘任或任命為相應的教師職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關于〈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組織章程》另訂。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原則上也適用于其他類型的高等學校,其實施辦法另訂。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在國家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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