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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術委員會
            章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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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學術管理,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和學術工作制度,發揮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的作用,提高學院教學、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第35 號令)和《汕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學院的發展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并以學術委員會作為院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院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專業(群)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范,積極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并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院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院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副教授以及非教學系列的副高及以上職稱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下)。

            學術委員會總人數為不低于21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院領導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以青年教師身份推薦當選的委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0%

            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

            (三)關心學院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原則上在法定退休年齡前能完成一屆(4年)學術委員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

            第七條 學院應當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系(部)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特邀委員由院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 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4 年,可連選連任;從《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第35 號令)頒布實施后改選的任期,連任最長不超過2 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原則上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因委員在任期間退休、離開學院或其他原因需要對學術委員會成員進行調整時,可由秘書處向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根據相應學科(專業)按1:2 差額提出候選人,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增補。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 名,秘書長1 名;主任委員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審議通過。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設在科研設備處,負責提出相關議案和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專業(群)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實習實訓、科學研究和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可在系(部)設置學術分委員會,成員由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和部分行業企業特邀專家組成,受學院學術委員會委托行使學術權力,履行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每年無故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兩次及以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院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院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院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院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院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院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專業(群)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專業)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人才培養方案;

            (六)學院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九)學院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前款第二、第五項所述職能可以根據學院的實際需要授權教學指導委員會或者職能部門履行。

            第十五條 學院涉及對以下事項的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學院教研、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學院做出下列決策前,應通報學術委員會并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院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學院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院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院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 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院長提議,或者1/3 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專門委員會或受主任委托成立專家工作組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完成學術委員會授權的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主任委員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2/3 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 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會議議題會前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商議確定。凡需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或審議的事項,應提前3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并提前準備好會議材料。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各類決議、決定,經主任委員簽字后方為有效。各類會議材料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記錄、整理和歸檔。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職能部門負責人原則上應列席與本部門工作相關的學術委員會會議,說明情況并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 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須在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或主任委員處請假并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院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報學院黨委會審批后生效。本章程的修訂按本條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院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修訂).docx

            汕職院發〔2020〕29號 關于印發《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修訂)》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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