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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汕頭市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操作辦法

            來源:就業信息網  發布時間:2017-06-21  瀏覽次數:12

            一、補貼對象及范圍

            (一)有就業愿望并已辦理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本市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

            (二)有就業愿望并已辦理登記失業的本市生源困難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

            (注:1.應屆高校畢業生是指離校后1年內的高校畢業生,時間上為畢業當年的7月始至次年6月止。

            2.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是指享受城鄉低保(特困優待)家庭、城鎮零就業家庭、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殘疾人家庭的高校畢業生。)


            二、補貼標準

            失業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標準按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注:自2013年5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904元,今后若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再按新標準執行)。


            三、補貼期限

            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可申請給予臨時生活補貼。困難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自登記失業當月起即可申請臨時生活補貼。臨時生活補貼的期限自高校畢業生辦理申請之日的次月起算,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資金來源

            失業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按申請人戶籍地,由所屬的區(縣)從各級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五、補貼申請程序

            失業高校畢業生申領臨時生活補貼,應由本人持下列材料(一式3份),逐級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一)汕頭市失業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申領表(附件8-1);

            (二)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三)困難家庭的證明材料:

            1.屬“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

            2.屬“特困優待家庭”的,需提供市、區(縣)解困辦出具的《特困職工基本生活優待證》復印件;

            3.屬“城鎮零就業家庭”的,需提供《零就業家庭援助手冊》復印件或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家庭無人就業證明;

            4.屬“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的,需提供戶籍所在村委會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且家庭無人在二、三產業就業的證明;

            5.屬“殘疾人家庭”的,需提供《殘疾人證》復印件。

            (四)畢業生本人在指定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憑證復印件;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屬復印件的須提供原件審驗。


            六、補貼審核及撥付程序

            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受理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在《汕頭市失業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申領表》(以下簡稱申領表)上出具初審意見,交由申請人送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在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上進行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在《申請表》上出具審核意見并匯總提出撥款意見,連同申請材料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到同級人社部門,由同級人社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將第1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撥付申請人的銀行賬號,從第2月起逐月根據申請人提交《就(失)業狀況證明書》(附件8-2)情況發放臨時生活補貼。


            七、其他事項

            (一)失業高校畢業生在領取臨時生活補貼期間,可享受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等優惠。自補貼期限的第3月起,須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戶口所在地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報告上一個月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或實現就業情況,憑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出具的《就(失)業狀況證明書》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接續享受臨時生活補貼手續。高校畢業生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就(失)業狀況證明書》的,當月補貼不予發放。

            (二)補貼的終止。失業高校畢業生在領取臨時生活補貼期間,如有以下情況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權即行停止對其發放臨時生活補貼。

            1.已實現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介紹工作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臨時生活補貼發放后,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高校畢業生所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上登記享受臨時生活補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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