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專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各系專業設置管理,指導各系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根據《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以下簡稱專業目錄)及2016年增補專業(教職成司函〔2016〕114號)和廣東省教育廳等五廳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廣東省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粵教人〔2017〕5號),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依據相關規定和要求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
第三條 專業設置要堅持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和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主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特別是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變革以及社會公共服務的需要,適應地方和行業對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適應學院教育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的需要,適應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專業設置應有利于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與布局。
第五條 學系應做好專業建設規劃,優化資源配置和專業結構,根據學系實際和地方產業發展情況設置專業,避免專業盲目和重復建設。
第六條 學院教務處負責學院專業設置的統籌管理,學系負責本系專業設置和調整相關具體工作。
第二章 專業設置條件與要求
第七條 學系申請設置專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和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符合學系專業建設發展規劃;
(二)有詳實的專業設置可行性報告;
(三)有科學、規范、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四)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和教學輔導人員,且“雙師型”教師應具有一定比例;
(五)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和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圖書資料等辦學條件;
(六)有保障開設本專業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和相關制度。
學系應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結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和各專業特點,進一步明確上述基本條件的相關細化指標,使專業設置條件要求具體化。
第八條 學系申請設置或調整專業應緊密圍繞地方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實際需求,注重自身的辦學優勢,重點發展與學院辦學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專業。
第九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系優先設置以下高職專業:
(一)對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重點發展領域相關專業;
(二)符合學院辦學定位、彰顯學院辦學特色,特別是具有顯著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專業;
(三)能填補廣東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空白的專業。
第十條 學院限制學系設置以下高職專業:
(一)不符合學院辦學定位、發展規劃和專業建設規劃的專業;
(二)社會需求不大、就業前景不好的專業;
(三)現有辦學條件不足的專業;
(四)屬于全省布點過多的專業。
第三章 專業設置程序
第十一條 學院專業設置實行審批制。設置國家控制的專業(即涉及醫學、教育、公安和司法等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業密切相關的專業)還須依法報上級有關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專業設置審批工作每年集中一次,每年5月中旬提交專業設置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學系設置專業應以教育部發布的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為基本依據,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開展行業、企業、就業市場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和預測;
(二)進行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完整的人才培養方案和相關教學文件;
(四)經相關行業、企業、教學、課程專家論證;
(五)經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系分委員會審議通過;
(六)經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七)報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經學院學術委員會審批的新設置專業由教務處(招生辦公室)匯總,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專門網站將擬招生專業(次年招生)及相關信息報上級有關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學系擬新設置的國家控制專業,經取得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于當年5月中旬須將擬新設的國家控制專業(次年招生)的申報材料報送教務處(招生辦公室),由教務處(招生辦公室)報送上級有關行政部門審批,同時通過專門網站填報相關材料。
第四章 專業設置指導與監督
第十六條 學院應加強對學系所開設專業的評估、監督和信息公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調減該專業招生計劃或停止招生,并對該專業點進行整改:
(一)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
(二)人才培養明顯不適應社會需求,就業率連續2年低于60%,對口就業率連續2年低于40%;
(三)須參加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應屆畢業生考試通過率連續3年低于同類院校平均水平。
連續3年不招生的專業點,學系應及時將其撤銷的相關材料報教務處(招生辦公室),由教務處(招生辦公室)匯總及時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撤銷手續。
第十七條 教務處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有關規定和要求,定期發布學院專業設置指導意見等相關信息的內容,為學系專業設置和調整提供咨詢和服務,加強學院專業設置的統籌管理。
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根據地方經濟發展實際需求和學院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等,定期對專業設置情況進行評價,其結果作為提供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依據。
第十八條 學院建立建全新設置專業常態監控機制。在新設置專業首屆學生進入畢業學年的第二學期,面向所有新設置專業組織開展辦學質量評價,評價結論作為新設置專業繼續招生、暫停招生和調整招生計劃依據。
第十九條 學院對學系專業設置情況加強指導和監督,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定期對學系專業辦學情況進行評價,發現存在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應及時督促學系進行整改,預期不改正的,將采取調減或暫停招生措施;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撤銷該專業點。
第二十條 學院建立健全專業設置的預警和動態調整機制,把招生計劃、招生計劃完成率及報到率、就業率、經費投入、辦學情況、評價結果等作為優化專業布局、調整專業結構的基本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學系應根據本辦法,制訂本系專業設置管理實施細則,報學院教務處, 經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學術委員會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