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增加了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的情形規定。對此應該怎么理解?
具體來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于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等情形,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這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原則的體現。
實踐中,有的地方和部門存在問責簡單化現象,“一有錯就問責,一問責就動紀”,影響了干部干事創業的熱情。比如,在中部某鄉鎮的一起環保事件中,分管環保的副鎮長已第一時間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但環保部門一直未進行處置。事件曝光后,這名副鎮長還是被誡勉談話,影響期半年。再比如,一位基層環保部門干部介紹說,當地政府年初確定了污染減排的任務,因為進度不理想,準備問責環保部門。但是,影響進度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污水處理廠建設滯后,而問題出在一些手續卡在了相關部門,環保部門干著急也沒辦法,把“板子”都打在環保部門身上“讓人覺得委屈”。
實施問責的最終目的,是要督促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強化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而不是要束縛干部手腳。《條例》一方面明確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并將“該問責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列入要問責的情形,重申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實行終身問責。另一方面,又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精準把握政策,區分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切實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撐腰鼓勁。
干事業總是有風險的,不能期望每一項工作只成功不失敗。在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的今天,面對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只有允許試錯、寬容失敗,才能讓改革永不停頓、創新永無止境。《條例》通過著力提高黨的問責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樹立鮮明的干事創業導向,促進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勇于擔當作為,努力形成建功新時代、爭創新業績的濃厚氛圍和生動局面。
需要強調的是,在認定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的情形時,要準確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搞紀律“松綁”,確保不予或免予問責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同時,還要堅持有錯必糾、有過必改,幫助領導干部汲取教訓、改進提高,讓他們放下包袱、輕裝上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