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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內部審計規定 (草案)

            發布時間:
            2019-08-07
            文章作者:
            發布人:
            監察室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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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審計責任,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的水平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以及《廣東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試行)》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定適用于學院內部審計機構及其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機構、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內審機構、審計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條  內審機構在學院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學院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審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學院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和審計獨立性的原則設置內審機構,配備一定數量并具有崗位資格的審計人員,并為內審機構和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需的經費保證。

            根據工作需要,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內審機構可以從校內外聘請適合做審計工作的特約審計員和兼職審計人員參加校內某些專項審計工作,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五條 內審機構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一)學院和所屬部門財務預算的編制、執行及決算;(二)專項教育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三)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四)學校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五)基本建設、修繕工程項目;(六)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七)有關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八)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風險管理;(九)學院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內審機構對學院和所屬部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或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學院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提出加強宏觀調控和內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配合財務加強財務管理,對學校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帳務處理的正確性進行嚴格監督,定期進行審計調查。

                第七條  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會計、工程、經濟等);

            (三)具有一定的審計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歷;

            (四)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能力;

            (五)具有較強的協調、溝通能力。

            條 審計人員執行審計任務,應當恪守審計職業道德,保持應有的獨立客觀和職業謹慎態度。

            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條 內審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內部審計繼續教育和培訓的有關規定,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審計人員每年接受后續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2周,所需經費應予保證。

            十一條 內審機構應當組織審計人員參加審計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推薦審計人員參加審計等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使審計人員獲取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三章內部審計準則

            第一節 作業準則

            第十條 內審機構和審計人員在制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評價審計結果時,應充分考慮重要性和審計風險。

            第十條 內審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學院領導及上級審計機關和上級內審機構的要求,結合學院的中心工作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學院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審批后組織實施,同時報上一級審計機關或上一級內審機構備案。

            第十條 內審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和時間安排,選派兩名及以上具備相應資質和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組成獨立的審計組,并指定審計組長。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  審計組應開展審前調查,目的是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資料,做好項目審計準備,確定審計重點,制定審計實施方案。

            第十  審計組完成審前調查工作,應向內審機構提交審計方案,確定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審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具體審計目的;

            (二)具體審計方法和程序;

            (三)預定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

            (四)其他有關內容。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審計方案不適應實際需要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調整。

              第十條 審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必要時可抄送有關領導或相關部門,涉及個人經濟責任時,應抄送被審計人。審計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審計組名單;

              (四)審計事項相關具體資料和具體要求;

              (五)內審機構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十條 內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承諾制度。

            內審機構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要求有關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承諾書應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先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以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方法。必要時,可以根據測試結果及時調整審計方案。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和上內審機構的審計成果以及經審核后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成果。

            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務軟件系統等,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現場查驗大型設備、房屋建筑等固定資產,取得審計證據。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應當依據審計目標獲取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面證據;

              (二)實物證據;

              (三)視聽電子證據;

              (四)口頭證據;

              (五)環境證據。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可以通過審核、監盤、觀察、詢問、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以及錄音、錄相、拍照、復印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可聘請專業機構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項目中某些特殊問題進行鑒定,以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

              第二十條 審計組對現金等的盤點監督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取證,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審計人員辦理。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取得的審計證據,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其出具的審計證據拒絕簽章的,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證據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絕簽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章的原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據仍可以作為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

              在審計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學院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銷毀、轉移。

              第二十條 對存有異議的審計證據,審計人員應作進一步核實。對確有錯誤和偏差的,應當重新取證。

              第二十條 審計組應當對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分類分析和評價,保證已獲取審計證據充分性、相關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對不夠充分、相關、可靠的重要事項,應進一步收集審計證據。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人員應當對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審計組長應對工作底稿進行現場復核。

              第二十九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審單位稱;

              (二)審計事項及其實施的期間或截止日期;

              (三)審計過程記錄;

              (四)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

              (五)執行人員姓名及執行日期;

            (六)復核人員的姓名、復核日期以及復核意見; 

            (七)索引號及頁次;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三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一)審計通知書、項目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及其調整的記錄; 

              (二)實施審計具體程序的執行過程和結果的記錄; 

              (三)獲取的各種類型審計證據的記錄;

              (四)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審計組討論的記錄;

              (六)審計組核實與采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情況記錄;

             )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

            三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附有以下審計證據;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和簽定資料等的原件、復制件或摘錄件;

             (二)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三十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重點突出、記錄清晰、觀點明確。

            第三十條 經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刪減或修改,確需改動的,應當另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作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條 審計組長對審計工作底稿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工作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承擔責任)。

            第三十  內審機構應對重要的審計項目實施后續審計。

             

            二節 報告準則

            第三十條 審計組應在實施審計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向派出的內審機構提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和時間);

                (二)主送單位;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簽章;

            (六)報告日期。

            第三十條 報告正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的立項依據、時間、內容、范圍、方式等;

            (二)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

            (三)審計評價意見;

            (四)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以及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

            (五)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財務收支管理、內部控制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 審計組在提出審計評價意見和內審部門在審定審計評價意見時,應當以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依據。

              (一)對會計資料真實性的評價:

            1. 審計事項的原始賬表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相符的,可視為賬務處理符合有關會計準則(列出相關會計準則的名稱)的要求,會計資料真實地反映了財務收支情況。

            2. 審計事項的原始賬表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基本相符的,可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財務收支情況;

            3. 審計事項的原始賬表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有較大差距的,應當指出存在的問題,并視為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

             (二)對財務收支合法性的評價:

            1. 凡財務收支方面未發現違規事實的,可認定為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

            2. 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但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可認定為財務收支基本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但有一定的違規行為;

            3.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視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程度,認定其財務收支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三)對審計事項效益性的評價:

             1. 以經濟效益(經濟效果、經營效率)實績與當年計劃(目標、指標)比較;

             2. 與歷史同期水平進行比較;

             3. 與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比較。

              在進行評比時,應當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結合上述各項因素比較結果,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四)對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

            1. 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況,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

            2. 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情況,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評價;

            3. 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

             (五)對下列事項不作出評價:

            1. 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事項;

            2. 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

            四十條 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審計終了后15天內向內審機構提出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內審機構負責人批準,提出審計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四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經審計組集體討論,由審計組長定稿、簽名并對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條 審計組向內審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內審機構,必要時應做書面說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審計組應當說明原因并報告內審機構

              第四十條 審計報告一般應由內審機構復核、審定。重要事項的審計報告報主管領導審定。

            內審機構對審計報告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審定: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是否正確;

            (三)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四)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和建議是否準確、合法、適當。

            第四十條 對有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學院財經制度的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的,除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外,還應當向學院主管領導提出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第四十條 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有關財務收支與財經管理方面的重要問題,內審機構可向學院主管領導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或上一級內審機構提出專題報告。

             

            第三節 檔案準則

            第四十條 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審計組負責制,應當審結卷成,定期歸檔。

            第四十條 應歸入項目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立項性文件材料:立項的請示或批示、委托書或授權書、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通知書等;

               (二)證明性文件材料: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法規依據等;

               (三)結論性文件材料:審計報告、審定審計報告的會議紀要、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復核意見書、移送處理書、審計文書送達回證等;

            (四)其他備查文件材料:與審計項目有關的群眾來信來訪記錄、審計意見建議落實情況報告或記錄等。 

             第四十條 審計文件材料按審計項目立卷,一個審計項目可立一個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將幾個審計項目合并立為一個卷。

             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

             四十九條 審計案卷內文件材料按結論性文件材料、證明性文件材料、立項性文件材料、其他備查文件材料四個單元進行排列。

             結論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審計程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證明性文件材料,按與審計方案所列審計事項或者會計報表科目對應的順序排列。

            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其他備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五十條 審計案卷內的每份或者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復在前,請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報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匯總性文件在前,基礎性文件在后。

            五十一條 審計項目一經確定,審計組長應指定審計檔案的立卷責任人。立卷責任人應當及時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和材料;審計終結后,立卷責任人對審計項目形成的文件和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規則進行歸類整理,經審計組長復查后,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編目和裝訂,并及時移交內審機構保管

            第五十條 內審機構應當根據審計項目案卷的保存價值確定保管期限。各項目審計案卷的具體保管期限,由內審機構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審定。

            第五十條 審計檔案的密級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內文件的最高密級及其保密期限確定,并應按有關規定作出標識。

            第五十條 內審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計檔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定期檢查保管情況,確保審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條 借閱審計檔案,一般應當限定在內審機構內部,凡外單位需要借閱審計檔案或者要求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須經內審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

             

            四章 內部管理

            第五十  內審機構應當對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活動實施有效管理,以達到以下目標: 

            (一)使得內部審計更好的為學院發展服務;

            (二)使得內部審計資源得到經濟和有效的利用;

            (三)使得內部審計質量與審計效率不斷提高。

            第五十  內審機構應制定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通過實施持續、有效的督導、內部自我質量控制與外部評價,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第五十  內審機構應當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與主管領導經常的溝通與交流,定期向其提交工作報告。在主管領導的支持下,做好與外部的協調、溝通工作,以營造和諧的審計環境,促進審計工作的開展。 

             

            章 附則

            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審計室負責解釋。

            六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20日頒布實施的《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內部審計規定》(汕職院發[2009]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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