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學院信訪舉報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和監察部關于《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結合我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信訪登記
1.接到群眾來信要及時拆閱,保持信封、郵戳完整無損。對隨信夾寄的錢幣、票證、照片等物品應認真清點,隨信一并登記,如果來信有缺頁,登記時需加注明。經辦人員閱信時要認真細致,不得在原件上批劃。
2.對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要按《處理來信來訪登記表》的各個欄目內容逐項登記,做到言簡意明,準確無誤,字跡清楚,條理分明。對上級轉辦的信件也應在備注欄內注明。
3.收到信訪事項后,要及時上報主管領導閱示,對領導閱批信訪件所作的指示,要填在《處理來信來訪登記表》有關欄目內,并及時給予落實辦理。
4.對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調查處理結束后,應將事實情況、處理結果、辦結時間登記在《處理來信來訪登記表》有關欄目內。
二、來訪接待
1.凡來訪者,不管是干部還是群眾,不管是校內還是校外人員,要一視同仁,做到笑臉相迎,熱情接待。
2.在正常工作中,有來訪者應先接待來訪,然后再處理工作。
3.聽取來訪者反映問題要做到耐心、細致,問清前因后果,做好詳細記錄。
4.對來訪者反映的問題,要堅持原則,區別不同性質,正確處理。對他們的不正確想法和過高要求,要做過細的思想工作,耐心宣傳政策,講清道理,進行教育疏導。
5.對來訪者反映的問題,如不屬受理范圍,要向他們說明情況,并引導和協助他們向有關部門反映。
三、匿名信處理
對反映道聽途說、缺乏事實依據的匿名信不予置理。對于揭發有重要內容、有一定事實依據的匿名信,先要初步核實情況,然后匯報學院領導,再確定是否受理查處。
四、信訪件處理
1.對于受理的信訪件,要及時辦理。凡是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必須至少有兩個工作人員進行初步調查,初查一般在學院領導批示同意受理后60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主管領導同意,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
2.負責初查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圍繞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調查、核實,并做好記錄和取證工作。對涉及有關部門的人和事,有關部門和個人要配合做好調查、核實,并根據需要做好書面說明。
3.初查工作結束后,調查人員要經過集體討論,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符合政策”的要求,寫出調查情況匯報材料,連同調查、核實過程中獲取到的證明材料,整理成一個檔案袋,一并報主管領導審核。
4.經初查后,對于事實清楚,達到立案條件的,按立案程序辦理。達不到立案條件的,應做初查終結。經初查后,不需立案的按下列兩種情況處理:
(1)經調查核實,被檢舉人、被控告人構不成錯誤的,應向署名的檢舉、控告人說明情況,若提不出新的證據線索,作終結處理,材料存檔。
(2)經調查證實被檢舉、控告人確有錯誤的,應將情況通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并根據情況由調查人會同部門主要負責人一起對被檢舉人、被控告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委托所在黨總支部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5.在信訪工作中,如發現部門管理上存在問題時,應主動提出改進意見、建議或協助制訂、完善有關制度。
6.上級紀委、監察機關交辦要結果的信訪,一定嚴格報結質量。重要的信訪事項,經研究處理意見后,才能向上報告。
五、信訪反饋
1.對署名的舉報和申訴信訪,在其信訪辦結后,應根據情況,寫信或口頭答復信訪者本人。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結果不服時,可行使自己的權利,向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要求復查。
2.根據《關于實施實名舉報反饋制度的試行辦法》(粵紀發[2002]9號)規定:對實名舉報內容“無可查性、可核對性或不具違紀違法性質的實名舉報不予反饋。”
3.對匿名舉報的信訪件在辦結后,可有選擇地通過適當形式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其查處結果。
六、信息收集和匯報
1.要充分發揮信訪主渠道作用,從中收集重要信息。紀檢監察信訪工作人員,要用走出去、請進來等方法進行調查收集,結合有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從多方面收集信息。
2.對收集的信息,要認真篩選,從中發現查案線索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向有關方面或領導匯報。
七、信訪材料歸檔
信訪工作中產生的文書材料,包括群眾來信來訪的登記、記錄、摘記、領導批示、調查、證明材料、報告、處理決定等,在信訪辦結后要及時整理歸檔,由專人負責管理,對于反映問題屬實的材料要永久保存,對于反映問題失實的材料,一年后銷毀。
八、信訪保密工作
1.接受當面檢舉、控告時應單獨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2.來信原件、信訪登記表、上級轉來的信訪摘抄件等材料,要嚴格保管,嚴防泄露或遺失。
3.來信來訪的內容除向組織、分管領導匯報外,不得向任何人透漏情況和傳播消息,不得擅自摘抄、復印、扣押、銷毀檢舉、控告材料。
4.核實材料必須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的情況下進行。
5.凡是派人協助辦案的,要教育他們保守案件秘密。
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