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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問責辦法

            發布時間:
            2019-07-02
            文章作者:
            發布人:
            監察室復審
            動態瀏覽次數: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學院的管理和監督,增強責任意識和大局觀念,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在全院樹立起主動作為、勇于負責、敢于擔當的精神,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廣東省黨的問責工作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全體本院的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  問責是指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工作失誤或不良后果和社會影響的行為進行的責任追究

            第四條 問責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公平公正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工作人員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問責機構

            第六條 問責工作由學院黨委作出決策,由紀檢監察室負責實施。

            問責內容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學院的各項決策、決定和會議精神執行不力、馬虎應付,未能按時按質完成的,不嚴格執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對紀檢監察建議和審計發現的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決策失誤在職責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

            (四)對重大事項欺上瞞下弄虛作假,造成損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在干部選拔、推薦、考核工作中任人唯親,弄虛作假,收受或給予他人財物,拉幫結派,相互宴請,故意散布虛假信息或者提供不實材料的。

            (六)破壞、損壞或丟棄公物,或因疏忽導致學院財產損失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貪圖私利,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在基建、維修工程建設和物資采購中,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投標,影響招投標公正性的。

            (九)后勤或技術服務外包項目,出現監管問題,應當對監管人員進行問責的。

            (十)對重要或重點部位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

            (十一)因工作不作為或慢作為,致使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對師生員工的合理訴求置之不理,引起強烈不滿的。

            (十二)擅自以學院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經營、合作、技術開發等經濟合同、聯合辦學(辦班)以及其它協議的。

            (十三)在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及其它活動經費的評定、使用、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的。

            (十四)值班人員在值班時間內不按要求到崗到位,并未堅守崗位進行巡視檢查,學生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或沒有及時處置的。

            (十五)在上班時間和值班期間飲酒、開展娛樂活動的。

            (十六)違反財經規定,未按規定使用資金的。

            (十七)制訂、執行經濟合同不力影響學院工作或不正確履行財務審批、審核職責造成損失的。

            (十八)突發性事件報告不及時或隱瞞,緩報,謊報,響應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或處理不到位的。

            (十九)宿舍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加強宿舍區域巡視,導致宿舍區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現,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對學生私拉亂接電線,以及使用違禁物品不及時勸阻和報告;夜間查鋪清點學生數不認真,學生夜間私自外出未及時發現的。

            (二十)在教學、學生管理、行政后勤、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瀆職,或因工作失職,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其它重大事件的。

            (二十一)無理取鬧,故意擾亂辦公秩序的。

            (二十二)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濫用學術權力,敗壞學術風氣的。

            (二十三)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或者私自留存需要保密的學院會議內容、工作內容、文件和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

            (二十四)對學院維穩工作貫徹落實不及時不到位的。

            (二十五)多次舉報不實,或借舉報之名故意損害他人名譽的。

            (二十六)發生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處理方法文件》教學事故劃分教學事故的。

            (二十七)應當問責的其它情形。

            問責方式

            第八條 問責采取下列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令公開道歉。

            (四)通報批評。

            (五)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六)職稱緩評(聘)或暫停職務晉升。

            (七)減發或扣發績效津貼。

            (八)調整工作崗位。

            (九)停職檢查。

            (十)引咎辭職、責令辭職。

            (十一)降職。

            (十二)免職。

            (十三)辭退或解聘

            (十四)紀律處分。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并用使用。其中采用第七項問責方式的,按學院績效津貼分配辦法有關規定處理;采用第八項至第十一項問責方式的,按照人事及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處理;采用第十項問責方式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第九條 根據問責的情節輕重、造成損害和影響的大小,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責任人采用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采用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職稱緩評(聘)或暫停職務晉升、減發或扣發績效津貼、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或影響極大的,對責任人采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解聘的方式問責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問責:

            (一)一年內出現2次及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采取不正當手段,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五)對明確指出的違規違紀問題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或者免于問責:

            (一)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二)及時采取措施,認真糾正和整改,有效避免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致使無法正確履行職責的;

            )其他應當從輕問責的情形。

            問責程序

            第十二條 實行問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問責啟動。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的線索,經學院黨委研究,由紀檢監察室進行初步核實。

            1. 上級部門指示、批示

            2人大、政府及司法機關提供的情況及意見、建議;

            3. 學院紀檢、學院所屬部門提出問責建議

            4學院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院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反映的問題及提出問責

            意見、建議的;

            5.學生或家長提出投訴或舉報的

            6工作考核、工作檢查或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廉政風險防控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線索的

            7.新聞媒體或者網絡輿情曝光的;

            8.其他渠道反映情況。


            (二)問責調查。經初步核實,如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紀檢監察室按照相關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核實。調查工作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必要時經組織批準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調查結束應形成調查報告,并提出問責的初步建議。

            (三)問責決定。紀檢監察室應按照本規定,及時將調查報告及問責建議提交黨委會集體討論,由黨委會作出問責決定。問責決定書應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四)下達問責決定書。實行問責,應當下發《問責決定書》,《問責決定書》由紀檢監察室草擬。《問責決定書》一式4份,紀檢監察室、組織部、市紀檢組、受問責人各1份。

            (五)辦理問責手續。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人談話,并督促其做好有關后續工作。組織部、人事處應做好有關問責材料的歸檔工作及相關事宜。

            (六)問責復查

            1.問責對象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問責對象如對問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紀檢監察室提出申訴。

            2.紀檢監察室在收到問責對象的申訴材料后,應組織復議、復查,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所在單位。

            3.經復查,與事實有出入的,應及時變更問責決定;如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應撤消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給予當事人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十三條問責工作中,凡涉及紀檢監察室工作人員的,本人應全程回避。工作人員與被問責對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或可能存在影響公正因素的,必須事先主動回避。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憑個人好惡調查或反映情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而導致作出的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的,或泄露調查情況的,追究其責任。檢舉人違反事實誣告他人的,追究其責任。

            附則

            第十五條 問責工作在學院黨委領導下。

            第十六條 學院由紀檢監察室負責問責的實施,有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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